人民網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 杜燕飛)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實施工作,經報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關於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關於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等6個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
其中《關於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有利於更多的用戶擁有選擇權,提升售電服務質量和用戶用能水平。在本輪電改所涉及的諸多事項中,售電側放開最為各方關注,也被市場視作本輪電改的最大紅利。
根據配套文件,售電側改革后,參與競爭的售電主體可分為三類:一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二是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三是獨立的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不承擔保低供電服務。
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關於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對售電側市場的准入和退出機制作了創新性安排,這是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一個亮點。
記者: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總體目標是什麼?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電價改革是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部署了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的改革任務。《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企業准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
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是實現市場化交易的基礎,是放開競爭性業務的前提,對於還原電力商品屬性,全面實現電力體制改革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降低企業和社會用電成本。改革后,輸配電價相對固定,發電價格的波動將直接傳導給售電價格。當前,在電力供需較為寬鬆、煤價降低的情況下,擁有選擇權的電力用戶通過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可以降低用電成本,從而為電力用戶帶來改革紅利。
二是發揮價格調節供需的作用。價格信號的順暢傳導將形成消費帶動生產、生產促進消費的良性循環。就電力生產而言,“以銷定產”將抑制發電企業的盲目擴張沖動﹔就電力消費而言,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將有效抑制不合理的用電需求。
三是規范電網企業運營模式。改革后,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價差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可以保証其向所有用戶公平開放、改善服務。
四是加強對電網企業的成本約束。通過嚴格審核電網企業准許成本,可以促進電網企業改進管理,核減不合理支出,抑制不合理投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記者:在輸配電價改革方面,《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為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四個方面的具體措施:
一是逐步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在深圳市、內蒙古西部率先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將安徽、湖北、寧夏、雲南、貴州省(區)列入先期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實施意見》同時明確,凡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地區,直接列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鼓勵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開展試點,盡快覆蓋到全國。
二是認真開展輸配電價測算工作。對試點地區,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成本監審,按照已出台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嚴格核減不相關、不合理的投資和成本費用﹔對非試點地區,在開展成本調查的基礎上,以有效資產為基礎測算電網准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
三是分類推進交叉補貼改革。結合電價改革進程,配套改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逐步減少工商業內部交叉補貼,妥善處理居民、農業用戶交叉補貼。
四是明確過渡時期電力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政策。已制定輸配電價的地區,電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輸配電價執行﹔暫未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可採取保持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即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多少,銷售電價調整多少,差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