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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能源集團原董事長插手工程發煤炭財 受賄千萬

申東
2016年10月21日07:34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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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銀川10月20日電 記者今天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陝西省榆林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榮澤受賄案,經寧夏高院審理,於10月10作出判決,王榮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所得贓款予以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縱觀王榮澤的腐敗史,正是煤炭企業發展的黃金10年,在2003年至2013年間,王榮澤利用其先后擔任陝西榆林能源集團榆神煤電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陝西榆林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購買、鐵路運輸、工程承包、房屋租賃、職務晉升、股權轉讓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798萬元、美元30萬元,銀行卡二張共100萬元,共計受賄人民幣1082.377萬元。案發后,王榮澤親屬主動退繳贓款現金人民幣773萬元、美元30萬元,全部贓款均已追回。

  為他人購買煤炭提供方便

  在王榮澤涉及的16起受賄案中,有6起是受他人請托,在煤炭購買、鐵路運輸提供方便而收取好處費。

  經一審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6年間,榆林市西神煤炭營銷有限公司購買榆神煤炭公司煤炭,借助榆神煤炭公司國有企業的鐵路運輸指標和平台進行運銷。為更多地購買並發運煤炭,西神煤炭公司總經理郝某某找到時任榆神煤炭公司總經理王榮澤,請托其在煤炭鐵路運輸計劃及裝運安排上予以關照,從2003年起,連續3年送給王榮澤答謝費,現金共計60萬元,王榮澤均予以收受。在王榮澤的關照與安排下,西神煤炭公司在榆神煤炭公司購買並發運煤炭共計13.2562萬噸予以銷售,從中獲利。

  除了幫人解決運煤指標,王榮澤還幫助小煤炭企業銷售沫煤。2004年,榆林市神東多經礦建公司授權張某為該公司在榆陽區農墾榆卜界煤礦30萬噸礦建項目的全權代理人。為解決煤礦擴建中產生的工程沫煤銷售問題,張某於2004年9月找到時任榆神煤炭公司總經理王榮澤,請托其幫忙收購榆卜界煤礦所產工程煤。王榮澤安排榆神煤炭公司員工考察后,同意榆神煤炭公司收購榆卜界煤礦的煤炭。2004年至2005年間,榆神煤炭公司從榆陽區農墾榆卜界煤礦收購工程煤共計42.3834萬噸。為表示感謝,張某托人先后二次送給王榮澤人民幣40萬元、80萬元,共計120萬元,王榮澤予以收受。

  從招標到付工程款皆受賄

  除了大發煤炭財,法院審理查明,王榮澤插手工程基建項目,從招標到工程結算以及付工程款,各個環節皆可權力尋租。

  2005年,榆神煤炭公司欲在榆林市經濟開發區投資建設榆神煤炭公司辦公后勤小區綜合服務樓。2005年下半年,原榆林市神通路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牛某某多次找到王榮澤,請其幫忙中標承包工程,並承諾事后感謝。

  2005年12月,神通建筑公司順利中標承包榆神煤炭公司辦公后勤小區綜合服務樓工程。2009年9月,為感謝王榮澤在工程中標及建設期間工程量變更、材料認質認價、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的幫助和關照,牛某某一次性答謝送給王榮50萬元現金。

  2007年下半年,陝西龍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了榆神煤炭公司榆林國際大酒店項目樁基工程,同年10月中旬,龍海建設公司施工完畢。為索要工程款,龍海建設公司總經理劉某找到時任榆神煤炭公司董事長王榮澤,請其幫忙盡快撥付工程款,並將10萬元現金放到王榮澤駕駛的車內,王榮澤予以收受。同年12月初,在王榮澤的安排下,榆神煤炭公司向龍海建設公司支付了209萬余元的工程款。

  2012年初,榆林市鼎上鮮餐飲有限公司董事長杜某得知榆神煤炭公司欲將榆神煤炭大廈負一層至五層樓房對外出租,遂找到時任榆神煤炭公司董事長王榮澤,向其表達了承租意願,請王榮澤幫忙。2012年8月,杜某送給王榮澤現金美元30萬元,王榮澤予以收受。后榆神煤炭公司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樓房租賃事宜時,王榮澤推薦了鼎上鮮餐飲公司。2013年1月12日,榆神煤炭公司將榆神煤炭大廈負一層至五層樓房租賃給鼎上鮮餐飲公司。

  為高價收購股權提供便利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榆神煤炭公司控股公司陝西銀河投資有限公司欲將其持有的鄂爾多斯市銀河鴻泰煤電有限公司44%的股權,轉讓給中國大唐集團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談判過程中,包頭鴻泰經濟咨詢有限公司欲將其所持有的鴻泰煤電公司7%的股權予以轉讓。為了能跟隨大股東銀河投資公司實現高價轉讓股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找到時任榆神煤炭公司董事長、銀河投資公司董事長王榮澤,請求其在談判過程中盡力抬高股權轉讓價格,並許諾事成后會感謝王榮澤。

  2011年4月18日,銀河投資公司以高於中國大唐集團煤業有限公司最初的出價將44%的股權予以轉讓,同年6月23日,劉某某將其公司持有的7%的股權高價轉讓給了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表示感謝並與王榮澤搞好關系,劉某某於2011年10月送給王榮澤現金人民幣100萬元。數月后的一天,劉某某在北京又送給王榮澤現金人民幣50萬元,王榮澤均予以收受。

  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王榮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追繳所得贓款人民幣共計1082.377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王榮澤提起上訴,理由是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

  寧夏高院審理后認為,王榮澤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絕大部分的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后在其近親屬的配合下,積極退繳了涉案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雖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但綜合考慮本案事實及上訴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為進一步體現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鼓勵和促使犯罪分子真誠認罪悔罪,決定依法對上訴人王榮澤予以改判。刑期由12年改為11年,其他判罰則維持一審判決。

   

(責編:朱江、伍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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