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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煤炭去產能已分別完成年度任務的63.4%和46%

2017年05月19日08:56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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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宏觀經濟運行情況並回應熱點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截至目前,鋼鐵、煤炭去產能分別完成年度任務的63.4%和46%,去產能工作取得了良好開局。

  去產能積極成效顯現

  今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去產能的攻堅之年。按照既定目標,今年我國要再壓減鋼鐵產能5000萬噸左右,退出煤炭產能1.5億噸以上。

  “今年擬壓減退出的鋼鐵煤炭產能任務已全部落實到有關企業、設備和礦點,去產能工作取得了良好開局。”孟瑋說,目前,今年全國共退出鋼鐵產能3170萬噸,完成年度任務的63.4%﹔共退出煤炭產能6897萬噸,完成年度任務的46%。

  她說,鋼鐵去產能數據中不包括違法的“地條鋼”產能。對於“地條鋼”,各地區已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排查發現的產能已停產。目前正加強督促檢查,確保6月30日前徹底取締“地條鋼”。

  孟瑋表示,隨著鋼鐵煤炭去產能不斷推進,積極成效正逐步顯現,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企業效益明顯改善。今年一季度,鋼鐵工業協會會員企業利潤由上年同期虧損87.5億元轉為盈利232.8億元。

  ——工資社保拖欠減少。截至3月末,山西省煤礦累計拖欠工資比2016年底下降58.4%﹔累計欠繳社會保險比2016年底下降10.8%。

  ——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優質產能在產業升級中的帶動作用進一步發揮。

  ——市場競爭秩序改善。通過開展淘汰落后、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和聯合執法3個專項行動,進一步營造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

  對於媒體有關“如何看待一邊去產能一邊出現產量增長的現象”的提問,孟瑋表示,產量的多少主要取決於供需關系和價格變化,產量變化是要適應滿足市場需求,由企業根據市場供求變化自主決定,由市場說了算,“不能簡單地將去產能等同於去產量,更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

  孟瑋說,去產能是要著力去除低端、無效的供給能力,增加有效供給,著力提高產能利用率,平衡市場供求關系,提升企業生產經營效益,推動提高行業運行的整體質量和效率,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布局。在這一過程中,對於過剩的、落后的產能,要堅決地去﹔對於安全、清潔、高效、成本低的優質產能,要有序增加。

  去產能工作不實將嚴處

  今年1月,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組成12個督查組,赴全國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了專項督查,共核查鋼鐵企業228家、煤礦150個。從督查情況看,2016年鋼鐵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行動發現的落后鋼鐵產能,已按要求進行拆除或封存﹔應依法關閉和限期淘汰類煤礦,已按要求實施關閉。

  “督查中也發現了存在違法‘地條鋼’產能、應退未退產能、設備拆除不到位等問題。”孟瑋表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採取3方面舉措:

  ——迅速整改有關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將結合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取締“地條鋼”工作,區別對待,分類處理。對去產能工作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於近期暴露的個別地方工作不實問題,部際聯席會議於5月2日派出13個核查組,赴13個省(市)進行調查核實。問題一經核實,將嚴肅處理。

  ——堅決取締“地條鋼”。按照省級政府對取締“地條鋼”工作負總責的要求,各地區要在6月30日前徹底取締“地條鋼”,並於7月底前組織驗收,形成總結報告,上報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將開展抽查工作,對取締不到位的地方,作為負面典型,報請國務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去產能工作的督查,督促各地及時公布去產能相關信息,健全舉報制度,強化社會監督。

  有的放矢為企業減負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出台了與涉企收費有關的兩個文件,即《關於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和《關於開展涉企收費檢查的通知》。

  “這兩個文件是國家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打出的‘組合拳’。”孟瑋表示,通過清理規范和檢查涉企收費行為,努力為企業“減負”,提高企業競爭能力。

  《關於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要求各部門各地區通過大幅減少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項目,全面清理取消違規中介服務收費,深入清理重點領域和環節收費,加強市場調節類收費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孟瑋說,上述4方面舉措中,有不少“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

  孟瑋說,針對目前涉企收費存在的突出問題,《關於開展涉企收費檢查的通知》明確了檢查的6個重點領域,即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進出口環節收費、金融機構收費、電子政務平台收費和建設領域收費。檢查將於8月底前完成。

  孟瑋表示,此次涉企收費檢查,主要是按照問題導向,將市場主體反映突出的領域作為檢查的重點。具體工作中,將聚焦在以下5類突出問題上:一是沒有法定依據,違規設立收費項目的情況﹔二是利用行政職能、壟斷地位指定服務、強制服務並收費,以及隻收費不服務的情況﹔三是繼續收取已經明令取消的收費的情況﹔四是違規將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並收費的情況﹔五是不執行停征、減免、降標、取消等涉企收費優惠政策的情況。

(責編:張雅倫(實習生)、杜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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