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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氫能發展 盡快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

2019年03月05日08:08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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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推動氫能發展 盡快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工商聯副主席、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今年圍繞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共准備了12份提案。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南存輝委員根據自身對產業的深入調研與思考,在12份提案中,以較大篇幅聚焦於“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據梳理,其多份提案主要針對於新能源補貼拖欠問題、完善無補貼分布式光伏工程項目相關招標管理規范、電力業務許可証豁免范圍等行業熱門話題。

而除了持續關注光伏新能源領域,南存輝委員今年還帶來了更多關於清潔能源的思考。

加快推動氫能源產業發展

在《關於加快推動氫能源產業發展的提案》中,他指出,氫能的全面產業化對優化能源結構、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有著重大的戰略意義。在相關政策支持下,我國氫能源產業發展取得了一定進展,已初步形成華東、華中、華南和京津冀四大產業集群。但總體而言,仍存在諸如缺乏針對性的配套產業支持政策、缺乏全國統一配套的加氫站建設規劃和制-儲-運-用氫技術標准、缺乏支持核心材料與關鍵技術研發的鼓勵政策等多方面問題。

為此,南存輝委員提出:開展氫能戰略研究,制定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健全加氫站的建設標准、規范及審批管理制度,制定支持氫能源產業技術創新政策等。

具體來看,南存輝建議,隨著制氫、儲氫、運氫、加氫技術的進步,調整氫氣危化品為能源屬性管理﹔開展氫能戰略研究與制定氫能產業發展規劃,確立我國氫能源產業的發展定位、方向和戰略路徑。制定鼓勵支持氫能源產業發展和應用的標准、政策與管理辦法。

結合我國氫能源產業現狀,參考歐美日韓等國的經驗,按系統功率30-60千瓦、60-80千瓦、80千瓦以上,分級確定補貼額度,推行低檔退坡、高檔獎勵方法,確保先進產品補貼總體穩定﹔在補貼清算上實行傾斜政策,將滿2萬公裡才予補貼的規定,改為分期撥付、兩次執行,以加速企業資金周轉,實現更快應用推廣。

同時,制定加氫站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健全加氫站的建設標准、規范及審批管理制度,明確加氫站建設歸口管理部門和補貼政策,促進加氫站的有序建設。

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啟動新一輪“十城千輛”示范工程,每年啟動10個以上城市開展燃料電池汽車應用推廣,對運營達標的城市實行獎補等政策,引導各地制訂適度超前且合理可行的氫能源產業發展計劃。

制定支持氫能源產業技術創新政策,引導企業、科研院所等加大技術攻關投入力度,鼓勵通過技術合作、人才引進、設立產業基金等多途徑支持制氫、儲運氫、加氫及燃料電池基礎材料、核心技術和關鍵部件的技術攻關,重點突破膜電極、空壓機和儲氫罐等技術瓶頸,大幅降低產業鏈成本,推動產業化發展。

此外,南存輝還提出,清潔供暖是落實污染防治,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針對目前清潔供暖特別是城鎮社區、新農村在相關改造項目開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南存輝委員在《關於進一步促進清潔供暖規范發展的提案》中建議:建立“政府指導+市場導向”的“煤改電、煤改氣”社會化運行機制﹔鼓勵開展“綠色高效清潔能源項目”的申報及補貼制度﹔配套專項電價及稅收優惠政策﹔出台相關政策,引導部分南方地區城市試點推行清潔集中供暖,大幅提高居民幸福感。

激發民營經濟創新活力

在光伏新能源領域,南存輝委員就民營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共性需求,精心准備了3份關於企業與產業減費降稅的提案:如何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重組整合﹔如何完善光伏發電土地稅費政策﹔如何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增值稅優惠政策。

在《關於加快解決光伏補貼拖欠問題的提案》中,南存輝建議,簡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和補貼申報、審批、撥付方式,縮短補貼發放周期,同時免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征收、發放過程中的各種稅費,以真正減輕企業的負擔。

盡快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建立綠証市場,啟動綠色電力証書強制性約束交易﹔

提高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征收標准,加大征收力度,彌補資金缺口。

出台配套政策,鼓勵裝機容量較大的企業發行綠債,對拖欠補貼項目進行資產証券化處理,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財政部發行補貼式國債,既能解決補貼資金來源,也提升金融機構對光伏產業的信用評級,帶動更多資金解決補貼拖欠問題。

在《關於無補貼分布式光伏項目允許自主招標的提案》中,南存輝介紹,實踐中,大部分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一般安裝容量在2MW至6MW,項目容量小且數量眾多,建設期及並網驗收等過程需要一定時間,加上分布式光伏項目是按規定期限內驗收並網才可確定上網電價。若強制要求此類企業每一個分布式項目均需進行招投標,將極大加重該類企業的招投標負擔,嚴重影響項目上網電價最佳政策機會,不利於項目常態化建設發展。

為此,他建議,相關部門在《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中作補充規定: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電力、新能源項目,且裝機容量小於6MW(不含),無補貼的分布式光伏工程項目(尤其是工商業屋頂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記者 於 南)

(責編:王紹紹、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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