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改擴建用煤項目應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
為強化大氣污染防治,落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河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辦法》。根據辦法,新建、改建、擴建用煤項目,應當實行煤炭等量或者減量替代(以下簡稱煤炭替代)。煤炭替代應當在用煤項目投產前全部完成。
辦法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直接消費煤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直接消費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漿、型煤、煤粉等為原料或燃料進行生產加工或燃燒,其耗煤設備(設施、工具)主要包括鍋爐、窯爐、氣化爐、煉鐵高爐等。
煤炭替代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以及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煤炭消費﹔實施集中供熱、耗煤設備節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鍋爐等設備減少煤炭消費﹔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替代減少煤炭消費﹔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費減量途徑。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的監督管理,由各級節能主管部門統籌負責。
辦法明確,煤炭替代實行行業和地區差別政策。
行業差別政策。六大高耗能行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系數為1.2,其他行業用煤項目及熱電聯產等集中供熱、國家鼓勵的現代煤化工項目(原料用煤)煤炭替代系數為1.0。
地區差別政策。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系數最低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氣質量從好到差排名(以《河北省環境狀況公報》正式發布時間為准,已經受理的煤炭替代方案,替代系數保持不變),依次遞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系數依據空氣質量指數參照確定﹔其他城市替代系數為1.0。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辦法要求,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用煤項目煤炭替代落實情況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查處並予以曝光。對未完成年度煤炭削減任務或行政區域內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不落實的市、縣,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應責成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行政區域內用煤項目的煤炭替代審查(民生供暖項目除外)。
用煤項目建設單位以重復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節能主管部門應撤銷原審查意見,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納入失信記錄。用煤項目投產后的實際用煤量,不得超過審查核定的用煤量。未落實節能(煤炭替代)審查意見的用煤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記者潘文靜 見習記者薛岳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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