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一帶一路"上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優勢
2013年,習近平主席提出“一帶一路”倡議。五年來,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則,能源資源國際合作已成為“一帶一路”建設的重中之重。我國可再生能源高速增長,為其參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合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4月3日,一帶一路綠色發展研究項目在北京發布最新報告《“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發展合作路徑及其促進機制研究》和《東盟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及重點案例國研究》,展示了影響“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國際合作的政策條件、產業條件及存在的機遇和挑戰。
中國參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國際合作空間廣闊
《“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發展合作路徑及其促進機制研究》執行報告認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快速增長的電力需求給中國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投資機會。報告指出,中國參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國際合作空間大,前景廣,且已形成了電力境外工程總包(EPC)、境外建廠、境外並購、境外研發等為主的可再生能源國際開發合作模式。 其中,EPC是中國對外承攬工程項目的主要方式,2016年佔對外承攬工程總數量的80%。
報告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時間表,建議在2020年之前,中國以參與“一帶一路”沿線重點區域可再生能源項目為主,擴大可再生能源項目海外投資的宣傳和推廣,提升中國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國際影響力﹔在2020∼2025年之后,逐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一體化項目的開發及智慧能源、微電網等項目的應用和推廣,著力提高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區域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參與度與市場認可度。中國企業應重點抓住新亞歐大陸橋、孟中印緬經濟走廊及中非合作機制等三個100吉瓦級別的重點可再生能源市場開發的戰略性發展機遇,以光伏、風電為主線,積極開發生物質、地熱能項目。
報告指出,中國參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合作仍面臨諸多問題,主要障礙包括項目融資成本過高、中國標准的國際認可度不高、沿線國家可再生能源扶持力度不足及存在相關法律和政策風險等。以中國風電企業海外投資為例,中國企業的設備相比美國通用電氣公司具有一定的價格優勢,但后者在海外項目的融資利率約為3%,而中國企業普遍高達6%∼7%,中國企業設備成本低的優勢被融資成本高的劣勢所抵消。另外,中國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在多種形式的國際聯合體項目競標中,相互壓低價格的行為損害了中方利益,困擾中國參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國際項目的開拓。
為進一步促進中國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國際合作,報告提出了規劃先行,加強國際交流,推進跨境聯合研究、聯合咨詢,創新合作模式和融資模式等政策建議。
東盟具備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潛力
東盟國家不僅是世界上經濟發展最快的地區之一,也是能源需求最旺盛的地區之一。《東盟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及重點案例國研究》執行報告指出,東盟十國能源需求在過去17年裡增長了73%,未來25年仍將保持年均2%以上的增長速度,高於1%的全球平均水平。 目前,化石能源仍然是東盟國家最主要的能源,化石能源消費佔比74%左右,而可再生能源消費僅佔6%。自2000年開始,煤炭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的佔比不斷擴大,而可再生能源消費的佔比基本保持不變。
報告指出,東盟有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潛力。以印尼為例,該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種類和資源量最為豐富,水能、地熱、生物質能資源量均位列東盟第一,地熱資源更是佔據全球地熱資源總量的40%。風力資源主要集中在越南、老撾、泰國及部分沿海地區,其中越南資源最為豐富。東盟國家的太陽能資源同樣十分豐富。從經濟潛力的角度來看,東盟國家迎來了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良好時機。例如,全球風電、太陽能在過去的15年間成本分別下降了65%和85%,全球陸上風電和光伏的平均化度電成本(LCOE)已經降至0.06美元/千瓦時和0.10美元/千瓦時。對比2017年全球化石能源LCOE的區間(0.05∼0.17美元/千瓦時),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已具備一定經濟優勢。目前, 風電成本已經降至與東盟煤電成本相當的水平,而且未來有進一步降低成本的空間。
在《2016-2025年東盟合作行動計劃第一階段:2016-2020年》中,東盟設定了到2025年在一次能源結構中可再生能源佔比達到23%的總體區域目標,各成員國也據此設定了國家目標,其中老撾(59%)、菲律賓(41%)、印尼(26%)、柬埔寨(35%)、緬甸(29%)和泰國(24%)的發展目標均高於東盟總體目標。盡管如此,報告強調東盟國家需要加強政治、經濟、法律、市場等手段的綜合使用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首先,需要加強國家的頂層設計,包括在適當時機引進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促進綠色証書交易市場的建立。其次,需要建立起配套的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同時也要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增強可再生能源產業融資能力。
報告同時強調,由於東盟各國經濟發展差距較大,區域內能源資源分布不均,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制定需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以柬埔寨等經濟相對落后、城鎮化率低、電力發展滯后的國家為例,建議能源開發應重點以開放電源投資和解決無電人口為主。而對馬來西亞等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需要制定創新的支持政策,積極推行可再生能源平價上網,以招標方式確定其上網電價。
報告對越南和印尼進行了重點案例分析。報告認為越南可再生能源潛力巨大,中國可在電源建設、技術合作、電網互聯互通等方面與之加強合作,應將風電作為重點投資方向。而印尼島嶼眾多,各類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均較好,中國可在基礎研究、能源可及、電源建設等方面與之加強合作,將海島多能互補作為重點投資方向。
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高級顧問楊富強指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潛力巨大,中國政府及企業應發揮其在新能源制造業、項目設計施工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幫助沿線國家發展可再生能源。在這些國家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將不僅有利於減少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護環境和民眾身體健康,加速能源結構轉型,還有利於中國打造“一帶一路”良好的國際形象。(記者 於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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