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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2019年04月30日08:23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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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解讀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費用上限設置將有效遏制電網投資成本

4月22日,國家發改委修訂發布《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規趨嚴細化。

2015年,在借鑒國外輸配電監管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制定出台《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但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縱深推進,尤其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2018年新執行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對加強電網成本監管提出了新要求,現行《辦法》亟待完善。

對於此次《辦法》相關機構進行了解讀。近年來我國輸配電成本的調整一致都在進行,據不完全統計數據自2015年來,共計節約輸配電成本超1000億元。而對於此次修改,有分析機構表示,與1347號文(2015年發布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相比,《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共修改了17條,主要修改有三:一是加大了成本監審約束作用,對材料費、修理費和其他運營費用設置費用上限增加投資合理性的規定,明確對未實際投入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等新增輸配電資產的成本費用支出,以及因重復建設、工期延誤等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不予列入輸配電成本,增加對租賃費等部分涉及重大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的審核。

其次,進一步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及審核方法,根據首輪監審經驗將輸配電定價成本細化為省級電網、區域電網和專項工程3類輸電定價成本﹔細化其他運營費用,分為生產經營類、管理類、安全保護類、研究開發類等﹔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

第三,推進監審規范化,增加並明確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的項目,明確電動車充換電服務等輔業三產成本、抽水蓄能、電儲能等成本不得計入,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成本不計入,同時進一步明確企業信息報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懲戒等規定。

在上述修正的同時,在電網投資大幅增長、電量增速趨緩的背景下,《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的費用上限設置將有效遏制電網投資成本,而對未實際投入使用、重復建設等不予列入輸配電成本的設置將控制電網過度投資,引導提高投資合理性。此外,輸配電線路折舊年限有2-5年的延長,將導致折舊費用產生約1%的降低,根據上一輪監審周期的結果,預計上述折舊年限的降低將帶來約50億元-60億元左右的輸配電價降低,為2019年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提供來源。

而在儲能方面,預計未來,儲能成本主要用於新能源調峰﹔一直不屬於輸配電准許成本的范圍,本輪監管周期特別提出表明新能源消納的調峰成本不可能由全民買單,下一步將根據“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推動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建設,為煤電、氣電、水電甚至核電參與深度調峰制定市場化機制,進一步推動儲能行業良性發展。

談到細分領域中,《辦法》明確電動車充換電服務等輔業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意味著國家電網的泛在電力物聯網業務缺乏明確盈利模式。在輸配電收入不斷降低的背景下,國家電網必須加快轉變盈利結構,通過資本運作、公司結構治理、商業模式塑造等手段盡快實現其金融、電商、電動車等競爭性業務的發展,以彌補壟斷業務利潤降低造成的資產收益率下降。

同時,推進監審精細化。進一步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及審核方法。將輸配電定價成本細化為省級電網、區域電網和專項工程三類輸電定價成本﹔細化其他運營費用,分為生產經營類、管理類、安全保護類、研究開發類等﹔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辦法》的修訂完善,有利於加強輸配電成本監審,為進一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化創造重要條件﹔同時,有利於完善並細化成本監審審核方法,改進對電網企業成本監管﹔其次,有利於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引導電網合理投資、加強內部管理和降本增效﹔此外,還有利於規范成本監審行為,促進成本監審更加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楊 萌)

(責編:王紹紹、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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