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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億元!財政部下發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2019年06月19日18:44 | 來源:人民網-能源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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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9日電(記者 杜燕飛)近日,財政部發布《關於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可再生能源補貼約81億元。其中,風電、光伏項目補貼分別約為42億元、30.8億元。

《通知》顯示,此次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涉及內蒙古、吉林、浙江、廣西、四川、重慶、雲南、陝西、甘肅、新疆、青海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項目。而風電、光伏項目隻涉及到內蒙古、吉林、浙江、廣西、四川、重慶、雲南、陝西等7省(自治區、直轄市)。

根據《通知》所附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匯總表》,風電、光伏項目補貼約為42億元以及30.8億元。其中,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和光伏電站及工商業分布式分別為0.37億元、0.48億元和29.97億元。其中,內蒙古各類可再生能源補貼合計71億元,佔比近九成,位居第一。

《通知》要求,資金撥付時,應優先保障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等涉及民生的項目,確保上述項目補貼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到位。

《通知》明確,對於光伏扶貧項目中的村級電站和集中電站,補貼資金由電網企業或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當地光伏扶貧收入結轉機構,由扶貧主管部門監督足額撥付至光伏扶貧項目所在村集體,集中電站按照其扶貧容量撥付補貼資金。

財政部關於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

財建〔2019〕275號

內蒙古、吉林、浙江、廣西、四川、重慶、雲南、陝西、甘肅、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現將2019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關於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以及《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財建〔2012〕344號)、《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二批)的通知》(財建〔2012〕808號)、《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三批)的通知》(財建〔2012〕1067號)、《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四批)的通知》(財建〔2013〕64號)、《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第五批)的通知》(財建〔2014〕489號)、《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第六批)的通知》(財建〔2016〕669號)、《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第七批)的通知》(財建〔2018〕250號)、《關於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光伏扶貧項目)的通知》(財建〔2019〕48號)和你單位申請情況,撥付2019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項目代碼:Z175060070001),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見附件。政府收支功能分類科目為:“2116001 風力發電補助”、“2116002 太陽能發電補助”、“2116003 生物質能發電補助”,政府收支經濟分類科目列“50799其他對企業補助”。

二、資金撥付時,應優先保障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等涉及民生的項目,確保上述項目補貼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按照“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據實給與補助”的原則,由地方財政部門進行成本審核后再予撥付資金,補助標准最高不超過每年每千瓦0.4萬元,如有結余,可結轉至下年使用。對於其他發電項目,應按照各項目補貼需求等比例撥付。

三、對於光伏扶貧項目中的村級電站和集中電站,補貼資金由電網企業或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當地光伏扶貧收入結轉機構,由扶貧主管部門監督足額撥付至光伏扶貧項目所在村集體,集中電站按照其扶貧容量撥付補貼資金。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資金管理辦法》,我部將按以下公式與電網企業進行補貼資金的結算:

1. 按照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給予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標准=(電網企業收購價格-燃煤標杆上網電價)/(1+適用增值稅率)﹔

2. 按照定額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標准=定額補貼標准/(1+適用增值稅率)。

(責編:杜燕飛、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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