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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放開油氣勘查開採市場

2020年01月09日17:05 | 來源:人民網-能源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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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9日電(記者 杜燕飛)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下發《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油氣勘查開採管理改革、儲量管理改革3個大的方面內容, 11條具體改革內容。

1月9日,自然資源部就《意見》相關內容召開新聞發布會。自然資源部副部長凌月明在會上表示,要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要放開油氣勘查開採市場,實行油氣探採合一制度﹔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簡化歸並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

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

凌月明表示,《意見》在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明確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都以招標、拍賣、挂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

二是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

三是積極推進“淨礦”出讓,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採礦權的“淨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淨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准備工作,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採區,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

四是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自然資源部今后將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產中的大宗礦產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這是對同一礦種不同層級管理的考慮。其他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五是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

六是調整探礦權期限。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但增加了一條,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面積的25%。

之所以實行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在姚華軍看來,第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有關礦產資源領域重要的改革舉措之一,這是目標導向。

一是貫徹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經過6個省區近2年的試點,取得了積極成效。二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這項改革一直在持續的推進。此外,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關於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決定》,要求要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強調要健全調動中央和地方積極性的體制機制。

第二,問題導向。目前,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的劃分,既有按照不同的礦種劃分,國務院240號令、241號令規定了34個礦種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又新增天然氣水合物和頁岩氣共36個礦種。既按照礦種權限,又按照勘查區塊面積劃分,如煤炭30平方公裡,稀土15平方公裡,又按照勘查投資,比如500萬以上人民幣的需要到部裡來辦理,採礦權又是按照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包括煤炭1億噸,焦煤5000萬噸。

“目前的分類對管理的連續性,探礦權、採礦權的統一性、管理的效率性是有影響的。這次改革是按照同一礦種,無論探礦權還是採礦權都由一個部門管理,一個礦種一個部門管理,管理明確,也方便對人。”姚華軍表示。

放開油氣勘查開採市場 實行油氣探採合一制度

自然資源礦業權司司長姚華軍表示,《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有序放開油氣勘查開採市場,逐步形成以大型國有油氣公司為主導、多種經濟成分共同參與的勘查開採體系。《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查開採對外商投資僅限於合資合作的限制。

姚華軍說,自2012年以來自然資源部先后開展了頁岩氣、常規油氣、煤層氣探礦權競爭出讓改革試點,對准入門檻進行了實踐探索。油氣一口探井成本上千萬甚至高達億元人民幣,要求從事油氣勘查開採的企業須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意見》考慮到油氣勘查的高風險、高投入等特點,對企業淨資產做了最低要求,且規定應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油氣勘查開採技術能力。

凌月明介紹說,在油氣勘查開採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放開油氣勘查開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淨資產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包括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向內外資企業開放,這是重大改革舉措。”他說。

二是實行油氣探採合一制度,這是內部的重大改革。根據油氣不同於非油氣礦產的勘查開採技術特點,針對多年存在的問題,油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採的油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后即可進行開採。進行開採的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人應當在5年內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採礦權登記。

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 簡化歸並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

自然資源部礦保司司長鞠建華表示,現行儲量管理制度設計中,主要有評審、備案、登記三個環節,存在評審范圍邊界不清,備案與登記管理環節重復,登記審查環節較為復雜,需經評審機構核實、下級管理機關初審等多個環節,登記數據項多、填報內容多,容易出錯等問題。

為此,姚華軍指出,《意見》在儲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簡化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固體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分為可信儲量和証實儲量兩級。這是非油氣的部分。油氣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地質儲量兩類,資源量不再分級,地質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分為預測地質儲量、控制地質儲量和探明地質儲量三級。這是儲量分類改革。

二是簡化歸並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取消登記環節和登記書,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的依據。

三是縮減政府直接評審備案范圍。將原來18種評審備案情形縮減為4種,即隻對探礦權轉採礦權、採礦權變更礦種和范圍,油氣礦產在探採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採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礦產資源儲量,這幾類要進行評估。另外還有一類,就是以后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的礦產資源也要進行評審備案。

(責編:杜燕飛、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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