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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雙積分”新政發布 促汽車業節能減排

2020年06月23日09:28 | 來源:人民網-能源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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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6月23日電(記者畢磊)6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日前聯合公布《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明確了將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范圍,對具備節能減排優勢的車型給予核算優惠,並修改了新能源汽車積分計算方法。

  《決定》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包含范圍進行了調整,將醇醚燃料乘用車納入雙積分管理范圍。並增加一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同時,更新了小規模企業油耗積分核算優惠措施。

  《決定》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對生產/供應低油耗車型的企業在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給予核算優惠。另外,還新增了2021年-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考核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決定》建立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結轉的關聯措施。2021年及以后,對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達到一定要求的,允許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比例向后結轉,有效期不超過3年。

  而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償歸零。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進行抵償。

  《決定》對《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並新增了低油耗乘用車在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核算時的優惠條款。

  本《決定》是對2017年9月發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責編:畢磊、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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