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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预警标准该不该统一?

2014年03月07日15:0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雾霾预警标准该不该统一?

  编者按

  雾霾防治正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雾霾袭来之际,各地纷纷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划定雾霾污染级别及相应标准值,并根据不同级别采取相应措施。但是,雾霾预警等级标准是应该统一,还是因地而异?本版今日特刊发交锋观点,以飨读者。

  统一标准是科学、公正评判的依据;雾霾预警标准一致,有利于各地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联防联控,共同采取应急措施;统一标准是确保环境质量信息与人民群众感受一致的基础。

  甲方观点

  受害一个样 标准该统一

  ◆张厚美

  笔者认为各城市的雾霾预警等级标准应该统一,理由如下:

  首先,统一标准是科学、公正评判的依据。正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根据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制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和排放速率的技术规范。标准本身就应该具有一致性,现实中很多环境标准都是一致的,如全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就是一致的。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我国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基本接轨,也能够更客观地反映空气质量状况,为区域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标准本身就是环境受纳能力的浓度阈值。在标准状态下环境所承载的浓度阈值是一致的。如果各地有各地的标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预警应急就会出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岂不是很乱?有的地区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如江苏省,正在修订大气污染应急预案,预警标准将统一调为蓝、黄、橙、红四个等级。只有当AQI>500时,才会发布红色预警。笔者认为,各地区环境质量的标准限值是统一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是相同的,因此预警等级标准也应当统一。

  其次,雾霾预警标准一致,有利于各地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联防联控,共同采取应急措施。雾霾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的艰巨工程,空间上需要联防联控,时间上需要长短结合。当一个城市启动雾霾预警之后,相邻城市也应该应急响应,随时准备应对。若雾霾预警等级标准不统一,大气联防联控中就会出现步调不一、防控失效的问题。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污染指数达到重污染预警限值时就要发布预警,各有关部门就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以利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若雾霾预警等级标准不统一,就会出现你预警防控,我袖手旁观,到时候联防联控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第三,统一雾霾预警标准是确保环保部门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与人民群众感受一致的基础。虽然所处地域不一,但人体的感受是一致的,受到的健康危害也是一致的,因此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也应该一致。基本的环境质量、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环境保护部部领导曾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环境质量,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把人民群众对环境的切身感受与监测数据统一起来。环境质量好不好,群众感受说了算。因此,在雾霾预警中,也应该统一标准,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出发,以人为本,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统一的雾霾预警标准来。

  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区域差异性导致解决问题不能盲目“一刀切”;雾霾预警要符合应急预案强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合理的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就是好标准,没必要统一。

  乙方观点

  地区有差异 不能一刀切

  ◆沃飞

  在笔者看来,雾霾预警的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是可以统一的,划分为蓝、黄、橙、红4个级别也是可以统一的,但唯独雾霾预警等级划分标准不应统一,理由有以下5点:

  一是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从哲学的角度,矛盾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鞋子合不合脚,穿着才知道。同样道理,统一的雾霾预警等级划分标准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在不同地区是否都科学合理,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来检验。不切实际的预警等级划分,可能会出现一边空头预警高挂,一边深受雾霾伤害的尴尬情形。事物发展是千变万化的,变化的快慢也是无法预计的。面对不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速度,划分标准统一后再怎么积极调整也具有巨大的滞后性,难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和满足社会实际需要。

  二是区域差异性导致解决问题不能盲目“一刀切”。雾霾的危害性、治理的艰巨性等特点是我们面临的共性问题。然而,中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差异明显。国务院曾明确强调,治理雾霾要立足国情、科学治理、分类指导。不同地区对雾霾治理的承担力各异,各地对污染天气的容忍限度也不同,采取措施的形式和力度也不同。例如在环境污染负荷重、环境容量小的太湖流域,必须也有条件实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同样道理,只有在综合人体健康以及正常生产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才是科学有效的。有条件在AQI>300时发布红色预警的地区,为什么非要等到AQI>500时呢?对于雾霾若简单实行统一的标准或政策,难免落地时会水土不服,到时候落得个南橘北枳,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岂能不乱套?

  三是统一划分标准与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相违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雾霾预警等级划分的直接依据是环境应急预案。雾霾预警作为预防和应急准备重要手段,是应急预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明确提出,“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分类管理,属地为主”、“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等工作原则,预案管理方面也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显然,应急预案凸显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雾霾预警等级划分标准也应该符合这些要求。

  四是粗放式管理难免有庸政懒政之嫌。全国人民对于雾霾天气这个公害的认识高度一致,但是共同承担时也要区别对待。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的,雾霾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治理起来也不会一蹴而就。要分阶段、分地区、分类别积极推进。全社会要“同呼吸、共努力”,打一场治理雾霾的攻坚战、持久战。若国家强制出台一套统一的雾霾预警等级划分标准,表面上统一维护了权威、方便了管理,但这种方式是否受各地欢迎尚未可知。窃以为,这种粗放式管理距政府精细化要求相去甚远,更不符合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简单粗暴的行政作为难免会给公众留下执政态度不积极、执政水平不高明的庸政、懒政印象,也会挫伤地方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雾霾预警等级划分标准不应统一。不能片面解读统一标准表面上的好处而忽略了雾霾预警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群众健康。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应急预案制定的首要原则也是突出以人为本。只要是以人为本,本着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民生的原则,在综合健康以及正常生产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合理的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就是好标准。因此,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地区,完全可以在AQI>300时就发布红色预警,更好地维护人体健康。又何必非要各地区统一?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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