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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前10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超3万件

2017年12月06日10:50 | 来源:人民网-能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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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刘倩) 记者今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10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对1-10月份案件较多的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安徽等地进行表扬。

  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1-10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总数32227件,同比去年1-10月增长126%。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93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8%。罚款金额达101881.330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8%;查封、扣押案件1469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44%;限产、停产案件7193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12%;移送行政拘留7093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6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313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4%。

  10月份,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为3151件,同比去年10月增长23%。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15件,比去年10月增长72%;查封、扣押案件1499件,比去年10月增长65%;限产、停产案件707件,比去年10月减少31%;移送行政拘留629起,比去年10月增长5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1件,比去年10月增长39%。

  典型案例

  广西博白县祥盛纸业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控案

  2017年9月23日,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 “洁海行动”,玉林检查组在博白县祥盛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行为。

  经查实,违法行为包括:(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二)废水超标排放。

  因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该公司已涉嫌环境犯罪,现已将该案件相关符合移送条件的材料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启示

  针对在线监控数据的瞬时性,建立高效的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做到执法、监测同步进行。可及时检验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降低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的取证难度。有效固定违法证据,顺利向司法部门移送。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本案中,环保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及时到达现场并与环保部门共同对违法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为案件的取证和办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起到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的衔接。

(责编:刘倩、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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