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政策 | 內容 |
2012年11月底 | 《天然氣利用政策》 |
該政策以提高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優化天然氣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等為目標,對優先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等天然氣應用領域做出了規定。 |
2012年10月22日 | 《天然氣“十二五”規劃》 |
明確把天然氣價改列入"十二五"期間資源產品價格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要求深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在總結廣東、廣西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市場供求關系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逐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系,建立上下游價格合理傳導機制。 |
2011年底 | 《關於在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的通知》。自2011年12月26日起,在廣東省、廣西自治區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 |
在新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中,天然氣定價方法由成本加成法改為“市場淨回值”法。新的定價機制將選取上海市場(中心市場)作為計價基准點,按照同等熱值加權值的0.9倍確定中心市場門站價格,以該價格為基礎,根據天然氣主體流向,倒扣使用/配送費用、管道運輸費、存儲成本等費用后,回推到其它各城市門站、井口或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從而確定天然氣各環節價格。 |
2010年5月31日 | 取消價格雙軌制 |
國家發改委宣布,天然氣出廠基准價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同時,改進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即取消雙軌制,擴大價格幅度范圍,設定車用氣與車用油的售價比。 |
2005年 | 擬取消價格“雙軌制”,但鑒於當時計劃內、外氣價差距較大,決定採取分步實施的辦法 | 在當年推出天然氣價格改革方案時,將計劃內氣量和部分計劃外氣量統一歸並為一檔氣,其余為二檔氣,實行不同的價格。歸並后一檔氣量佔全部氣量的85%以上。 |
20世紀80年代 | 實行計劃內、外兩種價格 | 我國曾對天然氣實行計劃內、外兩種價格,允許計劃外氣量高價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