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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光伏鬆綁、減負 促進行業企業發揮更大作用

2019年03月05日08:05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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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光伏鬆綁、減負 促進行業企業發揮更大作用

近日,新能源領域兩大“明星級”企業家——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分別召開媒體見面會對外發聲,公布了他們的議案或提案。通過這些提建言的內容,市場可以更為真實、清晰地了解行業處境,也享有了更多判斷行業走勢的依據。

如今,光伏行業的高速發展,使之獲得了來自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但種種原因,市場往往過於側重行業政策調整所帶來的影響,卻容易忽視其內生動力。

近日,《証券日報》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今年議案將主要針對“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減輕光伏產業稅費負擔”等方面,透過這些議案,市場不難發現,盡管存在著一些困難,但光伏產業發展壯大的根本動力,並不僅僅來源於政策,而主要來自於其內在。

制定更具前瞻性

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在《關於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方向 制定更具前瞻性發展目標的建議》中,劉漢元代表談到,去年12月3日,在聯合國新一輪氣候大會上,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指出,當前各國的自主減排承諾已不足以實現《巴黎協定》設定的2030年氣候目標,需將現有水平提升3倍,才能實現將全球升溫控制在2度以內的目標,若想實現1.5度目標,各國的自主減排承諾則需提升5倍。

在這一基礎上,2016年12月,我國有關部門針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先后密集出台三份重要規劃文件,分別是《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和《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2016-2030》。三份國家層面出台的權威規劃文件,都為我國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佔比設定了15%的奮斗目標。

然而,產業的實際發展情況是,距離三份規劃文件出台僅一年時間,截止到2017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費佔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已達到14.2%,已經非常接近2020年15%的目標。

同樣,以可再生能源領域光伏產業為例,2007年,國家在規劃光伏產業發展目標時,提出2020年裝機總量達到180萬千瓦,此后歷經4次調整,最終確定到2020年底太陽能發電不低於1.1億千瓦。但截止2018年底,我國光伏裝機總量就已達1.7億千瓦。

在劉漢元看來,“產業的發展遠遠走在了規劃前面”的問題意味著“本應作為積極引領、指導產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卻與產業和市場層面的實際發展產生了明顯偏差。”

劉漢元認為,無論從積極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角度,還是加快推動我國能源革命,實現綠色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緊迫且重要的意義,而從目前來看,我國有條件實現非化石能源佔比2020年達到20%、2030年達到30%、2050年超過50%的目標。

事實上,當前,全球主要發達經濟體都紛紛制定並不斷提升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美國經濟總量最大、能源消費量最多的加州,2017年已提前3年實現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超過33%的目標,計劃到2030年一次能源50%以上來自可再生能源、2040年達到100%,並於去年9月再度立法將2030年的目標提前到2025年完成﹔德國2017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佔比達到33.1%,計劃到2050年實現總發電中可再生能源佔80%以上﹔法國計劃到2050年全國電力全部來自清潔能源。英國於2015年12月關閉了最后一家煤礦,並宣布近期將關閉國內所有的燃煤電廠,作為世界上第一個開創煤電使用的國家,或將成為第一個告別煤炭的國家。上述國家無一例外,光伏發電都是其可再生能源的第一主角,每個國家使用的大都是中國制造的光伏產品。

減輕光伏發電企業

稅費負擔

在《關於減輕光伏發電企業稅費負擔的建議》中,劉漢元介紹,長期以來,我國光伏產業鏈上、中、下游各環節都被全額征收各項稅費,主要包括25%的企業所得稅、16%的增值稅及其附加,還有海域使用費、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多種稅費,如再考慮社保因素,稅費將更加驚人。僅從光伏發電端來看,每度電負擔的稅費就已經達到1毛3分到1毛7分。

目前,根據現行上網電價結合光伏發電項目數據平均測算,企業實際繳納的度電增值稅達到6分到8分。企業獲得貸款后,作為成本很大佔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稅,加重了企業稅費負擔。基於此,國家制定了相關政策,旨在減輕光伏企業的現實稅負壓力,如財政部、國稅總局於2013年9月下發了《關於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對光伏發電收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但事實上,由於光伏電站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設計系統壽命25年,要靠多年的發電銷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資。從財務角度看,一般光伏電站的進項稅額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繳納增值稅。但我國光伏發電從2013年起才開始真正成規模態勢發展,2014到2018年是發展的高速期。由此看來,隻有極少數經營很好的企業,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優惠政策,大多數企業無法切實享受。因此,該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實際執行效果卻並未達到制定的初衷。

此外,為扶持我國光伏發電行業發展,財政部、國稅總局於2008年下發財稅〔2008〕46號文,對符合政府規定的光伏發電企業,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實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業的發展。但根據光伏產業發展趨勢判斷,行業去補貼化將成必然,平價上網時代即將到來,上述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減負作用,但該定期減免優惠在無補貼項目面臨的成本壓力面前,無異於杯水車薪,光伏發電企業仍面臨嚴峻的生存危機。

作為可借鑒的辦法,劉漢元表示,同樣作為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的水力發電項目,國家已制定並下發了多項增值稅減免政策。如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下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內(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后又出台文件將“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進一步減半征收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切實減輕了水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針對以上問題,劉漢元代表建議:制定更積極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非化石能源佔比2020年達到20%、2030年30%、2050年超過50%﹔制定具體可操作的配套實施方案,增強規劃執行的剛性﹔減免可再生能源稅費,加快我國能源轉型步伐﹔參照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繳納政策,將光伏發電項目納入按照3%征收率簡易征收范圍﹔實現企業利息成本進項稅可抵扣,並將光伏發電企業納入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范圍﹔對光伏發電無補貼項目實行所得稅免稅政策。(記者 於南)

(責編:王紹紹、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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