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決定內容之能源改革要點 | 內容 |
准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 | 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進一步破除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 |
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 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 | 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強化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准入標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產能過剩長效機制。 |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 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
完善稅收制度 | 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
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 | 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
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 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及時公布環境信息,健全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
2013年部分能源價格政策一覽:
油品升級加價方案出爐:車用汽、柴油質量標准升級至第四階段每噸分別加價290元和370元﹔從第四階段升級至第五階段每噸分別加價170元和160元。【詳細】
頁岩氣產業政策發布:鼓勵各種投資主體進入頁岩氣銷售市場,對頁岩氣出廠價格實行市場定價。【詳細】
核電新建機組將實行統一標杆電價:發改委將現行核電上網電價由個別定價改為對新建核電機組實行標杆上網電價政策,並核定全國核電標杆電價為每千瓦時0.43元。【詳細】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至1.5分:自9月25日起將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用電之外的其他用電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准由每千瓦時0.8分錢提高到1.5分錢,將燃煤發電企業脫硝電價補償標准由每千瓦時0.8分錢提高到1分錢。【詳細】
分布式光伏上網電價補貼每千瓦時0.42元: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資源區,分別執行每千瓦時0.9元、0.95元、1元的電價標准。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按照發電量進行電價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准為每千瓦時0.42元。【詳細】
新疆啟動資源稅改革 原油天然氣稅率為5% 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同年12月1日,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到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詳細】
油氣從價定率先行 資源稅改革全國啟動 在現有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從2011年11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按銷售額的5%-10%征收資源稅,但煤炭資源稅稅收繳納標准並沒有變化。【詳細】
原油成品油進出口體制謀變 發改委要求自9月底開始用兩個月時間,對全國范圍內所有石油加工企業的基本情況、裝置能力、生產情況、技術經濟和環保指標等內容進行普查,這被解讀為是在為向地煉開放原油進口資質做一定准備。【詳細】
階梯電價2012年7月1日起全國試行 首檔電量每戶180度,每度電0.5224元﹔二檔電量為每戶181-280度,每度電加價0.1元,按0.6224元執行﹔三檔電量為每戶281度以上,每度電加價0.3元,按0.8224元執行。【詳細】
發改委調整上網電價 決定在保持銷售電價水平不變的情況下,降低有關省區市燃煤發電企業脫硫標杆上網電價,提高上海、江蘇、浙江、廣東、海南、河南、湖北、寧夏等省區市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並對環保發電企業給予鼓勵。【詳細】
非居民用氣價上調 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價格相挂鉤 將天然氣分為存量氣和增量氣。存量氣門站價格每立方米提價幅度最高不超過0.4元,其中,化肥用氣最高不超過0.25元。增量氣門站價格按可替代能源價格的85%確定。【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