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华能伊敏煤电公司海拉尔热电厂8名党组成员分别适用缓刑,并处5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1年12月,华能伊敏煤电公司海拉尔热电厂厂长钟全组织厂领导班子成员商议,以班子成员每人发放奖金4万元的形式将海拉尔热电厂账外款私分。钟全指示时任海拉尔热电厂总会计师姜桂芳从账外资金中提取现金,交由钟全给每名班子成员发放。2012年,该厂用同样的手段给班子成员每人发放奖金4万元。案发后,姜桂芳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8人作为海拉尔区热电厂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以发放奖金的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钟全是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系主犯,其余7名被告人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有国有资产已全部上交,遂依法从轻处罚。(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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