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差距鸿沟有多大?记者在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调查发现:当地职工平均一年缴存1.2万元,而当地供电公司有职工月缴存就超过1.5万元。
一些地方和垄断行业,超比例超缴公积金已成为违规避税、变相发放福利的捷径。同时,公积金缴存差距在行业间越拉越大。
贫困县供电公司变相发福利
多人公积金月缴存过万
内蒙古杭锦旗是个省级贫困县,在2012年之前是国家级贫困县。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该县供电公司今年有3位领导、2位职工的月工资,都超过4万元。其中,工资最高的一位领导月缴存公积金达到15530.26元,一位普通员工月缴存公积金总数也在1.2万元以上。而当地公积金月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
按照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不低于5%。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2006年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规定,作为缴存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据此计算,该供电公司个人和单位最高缴存额度分别不能高于2006元,即总数不能超过4012元。
分析人士认为,该公司违规为职工超额缴纳公积金,变相发放巨额福利;而开出天价工资,涉嫌以多发公积金逃税少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数额巨大。通过“多交钱少缴税”,每月发放的福利总计超过1.4万元。
记者还发现,当地出现类似问题的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涉及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供电、矿业等垄断行业,缴存基数多在2万元以上。
多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巨大
同城不同行业差距可达140倍
普通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差异的感受越来越明显,同一座城市,不同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可达100多倍。
在北京,供职于某文化企业的李小雨,每月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仅为202元,而在某大型企业工作的刘笑笑,刚入职时公积金月缴存额已经达到了2070元。两者差距达到10倍之多。
在山西,某大型企业山西分部员工杨娜,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950元,在山西另一企业供职的吴晓明,每月缴存额仅为120元。差距高达140倍。
在山东济南,某企业普通员工张松个人公积金月缴纳额度为1758.24元,而在某网站工作的王晋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仅为100.3元。
随着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步发布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多地住房公积金缴存都凸显巨大差距鸿沟:合肥上月调整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5770元,最低为63元,相差达91倍;珠海公积金缴存最高为9082元/月,最低为128元/月,相差70倍;天津公积金月缴存最高为5454元,最低为84元,相差65倍;青岛月缴存最高3117元,最低月缴存54元,相差57倍……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为何会出现巨大的缴存差距?
制度弹性拉大缴存差距
超过缴纳上限尚无罚则
公积金制度出台20多年,发挥的作用不容置疑,但由于制度弹性大,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不公正”的一面逐渐暴露出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公积金缴存额度限定在5%-12%,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这也形成一个巨大的制度弹簧:有钱的多缴,没钱的少缴或不缴。这条“弹簧”随意伸缩,正在不断拉大各个群体的缴存差距。
记者调查发现,多数省份执行了国家规定,但也有部分省份根据“需要进行了调整”,最高的缴存比例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贴和工资之和。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认为,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缴存职工的就业单位的差异和工资收入的差距,并在制度设计中尽可能去缩小收入差距。
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5%,但对缴存上限,虽有明确要求,却只是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突破。在罚则当中,只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并未对超出缴纳上限给出相应的处罚。具体到执行层面,由各城市依据各自情况而定,这就为一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借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之机,提高本单位职工的福利。
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公积金是政府发起设立的住房储蓄,但资金的属性归公积金缴存人所有。对于归集规模达万亿的巨额储蓄资金,却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外,公众看不到公积金“存储池”使用情况等的年报,公积金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别让“隐性福利”冲击公平底线
有专家说,公众对公积金“不公平”的最大感受就是缴存的鸿沟,尤其是公积金在一些高收入的国企已变相成为增加职工收入的渠道。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对于是否采取“限高”政策,业界和管理部门却看法不一。
一些公积金中心管理者反对对公积金缴存“限高”,认为高收入人群缴存的额度大,超额缴纳却有规定严格限制提取,这相当于超缴者为低收入人群做了贡献。这也是多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于违规超额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原因。
而广西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林一则认为,“现在执行超标准、超额缴纳的大多是垄断行业国企,他们缴纳的钱实际是国有资产,如果不设置上限,就变成私分国有财产和腐败分肥的渠道,不仅仅是一项住房福利。”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学锋说,政策规定公积金“控高保底”,一方面保证缴存底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执行缴存比例和额度的“双限”,也是防止有单位和个人滥用国家对公积金免税的政策优惠,以及用超额缴纳公积金变相发放福利。
一些公积金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也印证了这点。西部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审查发现了475个超规格缴存单位,一般都是保险、银行等央企单位。
“公积金执行中所反映出来的缴存不公,根子在收入制度。”内蒙古赤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林蔚说,公积金必须遵循“横向公平性”原则,不能再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产生二次放大效应。如果收入分配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公平,亟待统一的就是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范围,防止公积金异化为过度福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