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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拒三名艾滋感染者乘机遭诉 法院已立案

洪雪

2014年08月15日14:15    来源:法制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春秋航空拒三名艾滋感染者乘机遭诉 法院已立案

  三名乘客诉春秋航空公司拒艾滋感染者乘机

  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因春秋航空公司拒绝承运艾滋感染者,河南乘客陈杰、韩达、王雅(均为化名)委托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春秋航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今日上午记者从律师处获悉,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已受理了该案。

  三名乘机者被拒载,春秋航空:公司规定不承运艾滋感染者

  2014年7月28日上午,陈杰、韩达、王雅三人赶到沈阳仙桃机场,准备搭乘春秋航空公司的9C8581次航班,从沈阳飞往石家庄。三人10点30分左右到达机场,此时距飞机起飞还有三个多小时。

  陈杰说:“我们在机场大厅办理完登机牌后,主动告知春秋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我们中有人是艾滋感染者。工作人员立即向春航上海总部请示,然后告诉我们:公司有规定不承运艾滋感染者。”

  经协商,春秋航空工作人员要求他们三人中不是艾滋感染者的陈杰提供健康证明。为能按时搭乘此航班,陈杰来到机场医务室,请求医务室工作人员开具健康证明。医务室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陈杰:“无需开具这样的证明,艾滋感染者可以乘坐飞机。”

  协商不成,春秋航空工作人员强行删除了陈杰、韩达和王雅的机票信息。最终,他们无法办理该航班的登机手续,未能按时搭乘飞机。

  9家航空公司表示不会拒载艾滋感染者

  事后,春秋航空辩称:“按照民航局第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本公司保留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艾滋感染者和同行者的权利。”

  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说:“民航局的规定没有细化到传染病的病种,航空公司有自主规定的权利。”

  艾滋感染者登机是否受限制?即便是登机,会不会在相关服务上受歧视?此事在微博上传播之后,有报道称记者采访了南航北方分公司、海南航空、中国东方航空、中国国际航空、山东航空、厦门航空、四川航空、深圳航空、西部航空等9家航空公司,受访航空公司均表示不会限制艾滋感染者登机,也不会在相关服务上歧视艾滋感染者。如中国东方航空工作人员答复:“公司本身没有相关规定拒绝艾滋病旅客登机,只要旅客的病情得到相应的控制就可以。在相关服务上更不会歧视艾滋病旅客。”中国国际航空工作人员答复:“根据该公司的文件,没有特殊规定艾滋病旅客不能登机,更不会对这类旅客有任何的歧视。”山东航空工作人员答复:“没有接到通知规定限制艾滋病旅客登机。建议旅客咨询一下机场方面有没有要求,对于航空公司来说直接购票就可以。艾滋病旅客在乘机时不会受到任何歧视。”

  该案代理律师刘巍说:“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并非对所有的传染病患者都有权不承运,必须是在该传染病患者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时,航空公司才有权不予承运。与艾滋病人同乘飞机不会引发传染,春秋航空无权以此规定为由拒载艾滋病感染者。”

  最新进展:法院已立案

  昨日上午, 受河南乘客陈杰、韩达、王雅(均为化名)的委托,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春秋航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今日上午记者从律师处获悉,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已受理了该案。

  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违法,是对艾滋感染者的公开歧视

  陈杰说:“春秋航空公司没有依据能证明艾滋病感染者搭乘飞机时会把疾病传染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强硬地拒载艾滋病感染者是对这类人群的歧视。”

  代理律师刘巍认为,三名被拒载的乘机者购买了春秋航空公司的航班机票,双方由此订立客运合同,春航负有保障购票者在约定期间顺利登机并将其承运到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春航拒绝三人登机并强行删除他们的机票信息,是违约行为,也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条款规定。

  另外,刘巍律师还认为春秋航空的做法是标准的艾滋歧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均将对传染病感染者的歧视列为法律禁止的范围,从法律的角度为感染者提供了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责编:闫璐、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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