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茂名讯 (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曾煜、叶滢、莫业明、梁良)用汽油瓶、液化煤气瓶以及装有汽油、酒精的瓶子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塞石化公司的库区,欲强行“接收”由茂名市国资委申请解封的公司资产,被告梁志基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油库等设施的公共安全。昨日下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志基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主犯梁志基判处有期徒刑6年、梁喜基等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确认: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梁志基召集煽动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密谋强行“控制”由茂名市国资委向法院申请解封的公司资产。2013年7月14日7时许,梁志基纠集多人,有组织地携带酒精、汽油等易燃品进入中油王港石化公司库区,将汽油瓶、酒精瓶和液化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塞在库区。公安人员反复劝告后,梁喜基等人仍然不肯转移易燃易爆物品离开危险区域,并与其他被告人向进入库区的工作人员投掷火把和汽油瓶、酒精瓶,还打开液化煤气瓶阀门喷出煤气。当时中油王港公司处于正常营业,油库、气库、化工库的库存量高达7972.779吨。后因公安机关及时果断处置,方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