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杜燕飞)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及时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尽早出台疏导方案和配套措施,争取冬季用气高峰前实施到位。对发生大面积居民用气停、限供情况,要追究责任。
今年以来,国内天然气消费保持较快增长,居民、采暖等刚性需求占比不断提高,工业用气冬季压减空间十分有限。与此同时,管道进口及煤制气等资源供应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海上天然气和进口LNG(液化天然气)市场消纳困难。预计今冬明春我国天然气供需总体偏紧,华北、西北等部分地区高峰时段矛盾突出。如遇持续低温天气,形势将更趋严峻。
《通知》强调,健全市场化保障机制。鼓励各地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政策,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气,缓解供需矛盾。加快工作步伐,在201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研究采取市场化调节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研究建立天然气利用领域供气企业及用户信用体系,采集供需双方信用记录。对不签订供气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良记录。同时,建立健全调峰机制,对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超过40%的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天然气利用政策》,无序进行“煤改气”以及没有按规定实施有序用气导致居民生活受到影响的,要通报批评。
《通知》要求,供气企业要严格落实既定产量指标,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区块和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合理安排检修,加大长庆、塔里木、青海、西南、大牛地、荔湾3-1和东方1-1等主力油气田的开发力度,优化开采方案,防止气井产量下降,确保产能充分发挥,努力完成生产计划,及早安排加钻采气井,争取关键时刻放压增产。
积极推进西南地区磨溪、元坝、川西中浅层等新区产能建设,加强新井投产的组织管理,加快试气和地面工程建设,确保新井及时接入集气管网,力争在用气高峰期到来前,形成有效供应能力。供气企业在生产运输环节,要进一步优化阀室门站、压缩机日常运行,有效降低损耗。同时,压减油气田自用和系统内化肥、化工、液化等生产用气,努力增加管道气外供量。中石油要加强与中亚资源国家的衔接协商,协调乌兹别克斯坦尽量保障管道进气量,哈萨克斯坦尽可能减少下载量,努力实现进口管道气稳定供应。
及时解决内蒙古大唐、新疆庆华等煤制气生产和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平稳运行。未与主干管网连接的煤层气资源,要争取就近并网或以CNG(压缩天然气)、LNG等形式参与地方保供。加大重庆涪陵、四川长宁-威远等页岩气开发项目建设力度,努力增加非常规天然气供应。
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应尽早明确进口LNG或海上天然气的采购数量,委托供气企业提前在较低价位锁定资源,通过串换等方式,弥补用气缺口,保障重点需求。供气企业要做好货源准备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在满足现有市场需求的同时,统筹管输和LNG接转能力,相互提供代输、接转服务,努力降低气化、管输成本。
同时,抓紧推进中石油西气东输三线西段、中石化济青二线和广东管网二期等项目建设。加快中石化渝济线增压改造及清管作业,力争发挥管道最大输气能力。加大部分地区城市管网改造力度,进一步完善输配气管网,提高城市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新疆等地要尽快分离串接在居民生活用气管网上的汽车加气站、工商业等用户。加快天津浮式LNG接收站与城市管网联络线建设进度,确保用气高峰前投用。
《通知》指出,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全国平衡、供需协商”原则,把供气合同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逐步实现供气合同全覆盖。供需双方要明确供应总量、峰谷期供应量以及可中断用户的中断时间等,确保用气总量与峰值可预、可控。加强“煤改气”项目规划与供气计划的衔接,根据资源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进度。适当发展可中断用户,控制新建陆上管道天然气液化工厂,严禁违规项目用气。
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要求,制订完善不同供应水平下的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到用户的减停供次序,始终坚持民生第一的保供原则。各地要对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供应保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电力供应相对宽松的地区,要充分发挥本地燃煤机组能力及跨省区余缺调剂作用,减少冬季高峰发电用气。建有液化工厂的新疆、陕西、内蒙古、山东、四川、湖北等地,迎峰度冬期间要尽量减少或停止LNG生产。继续推行建筑保温、分户热计量、老旧供热管网和锅炉供热系统改造等节能技术;严格控制超市、商场等公共建筑室温,推广学校、写字楼节假日低温运行措施,提高天然气使用效率。
同时,供气企业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主干管网和配套设施维护,加大生产井、采气设施、地面集输系统、净化处理设施等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检维修工作,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天然气设施冬季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各地要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加强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天然气生产、运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天然气长输、城市配气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确保事故预案切实可行,同时安排好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处置能力,确保处理有序、响应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