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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记者从平凉市崆峒区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内外勾结的方式窃取单位石油原油对外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刑事案件依法公开宣判,涉案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2年2月至9月,山东籍人员曹某某、陕西籍人员吴某某、平凉籍人员王某某先后被郑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位于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境内的中石化华北分公司某采油厂(原名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某采油厂)担任采油工,主要负责看护油井,管理油料。2012年7月至11月间,崆峒区无业人员高某某多次驾车找到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授意三人采取虚报产量的方式积攒石油,盗出后由其销售获利,并承诺给三人好处费,曹、吴、王三人同意。此后,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协助高某某及其同伙平凉市无业人员高某、任某某、孙某某,驾驶改装油罐车多次潜入该采油厂窃取油井储油罐内的石油原油。所窃得的石油原油由高某某、高某负责运至陕西省长武县出售,共计非法得款86300元。事后高某某按承诺及参与窃取石油原油的次数,先后分给曹某某好处费27000元、吴某某好处费23000元、王某某好处费10000元;分给任某某现金1600元、孙某某现金3000元,其余赃款21700元由高某某本人占有。
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身为采油厂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负责看护油井、管理原油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与被告人高某某、高某、任某某、孙某某内外勾结,相互配合,共同窃取单位石油原油出售,将所得油款非法占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财产利益,已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受到法律严惩。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在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 朱元军 王勇 记者 常舒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