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互利”,额外拿“补偿”
2004年,国家发改委明确规定,灭火项目工程质量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监理。灭火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华中公司),隶属灭火局管理,公司法人代表由副局长蔡忠勇担任。这时,齐德香是灭火局的一把手。
2006年,灭火局党委开会研究监理费发放标准。会议决定,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和监理公司的职工,每人每月1000元,蔡忠勇负责具体实施。会后,局长齐德香把蔡忠勇叫到办公室说:“老蔡,你和我都比较辛苦,平均分配心里不平衡,咱俩应当多一些,各拿9000元,算是一种补偿,就不要让其他领导知道了。”
此后,华中公司先后三任项目经理共为蔡忠勇“额外”增加费用250万元。齐德香和蔡忠勇共私分公款155.68万余元,各拿了77.84万元监理费。
2010年,灭火局局机关31名职工都在华中公司兼职,工资依然由灭火局机关统一发放。蔡忠勇安排会计制作了华中公司虚假职工工资表。为掩人耳目,也为应付审计部门,蔡忠勇让财务人员模仿职工字体签名。几年里,他们从公司财务账上套取的1100万元公款,大部分用于发放监理费。
2006年,齐德香指使人事处副处长孙某,虚列临时工人员工资,让财务处处长杨某从灭火专项资金中套出来。孙某先后从灭火局财务账上套取现金2700万元,将2451万元给灭火局职工发了承包奖,剩下的钱孙某独自保管。
2007年到2013年间,齐德香以公务支出为名,从孙某处拿走了63.5万元。
贪污受贿近900万,获刑20年
2013年,自治区审计厅对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领导离任审计时,灭火局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同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查出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副局长任新敏、蔡忠勇与齐德香涉嫌贪污公款的事实。
这起贪污、贿赂案侦破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齐德香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534万余元,收受贿赂342万余元;任新敏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15万元;蔡忠勇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55万元。法院一审以齐德香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任新敏和蔡忠勇犯贪污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三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
2014年3月2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涉案人员王兴忠另案处理。
后记一人说了算,最终犯了案
在采访中,除了这起窝案当事人的贪婪令人记忆犹新外,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副处长于光禄的分析更应该让所有人警醒——“领导一人说了算,个人意志完全凌驾于组织之上,无人监管就会出贪腐。”
在这起贪污受贿案中,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对于干部的教育管理、财务审计监督等方面,严重疏于监管。
齐德香作为灭火局“一把手”,集决策权、控制权、执行权为一体,他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独行,权力运行严重失控,形成了下级不敢监督,同级无法监督,上级职能部门监督不力的状况;致使其在长达7年的贪污犯罪过程中,竟然始终未被发现。这就是整个单位的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缺乏应有效力。
同时,领导兼任公司职务,为犯罪提供便利温床。齐德香不仅担任灭火局局长,还兼任其参股的下属公司的法人代表,伙同蔡忠勇、任新敏,采取私设账外账、巧立支出等手段,共同贪污公款。不难看出,国有事业单位领导同时兼任参股的下属公司职务,相应监管制度的欠缺为其提供了作案机会和条件。
正是因为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力不到位,财务管理失去应有的审核、监督作用,导致齐德香等人,可以随意做假工资表,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应该引起深思和警示。(记者 魏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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