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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拒三名艾滋感染者乘機遭訴 法院已立案

洪雪

2014年08月15日14:15    來源:法制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春秋航空拒三名艾滋感染者乘機遭訴 法院已立案

  三名乘客訴春秋航空公司拒艾滋感染者乘機

  法制晚報訊(記者洪雪)因春秋航空公司拒絕承運艾滋感染者,河南乘客陳杰、韓達、王雅(均為化名)委托北京陳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巍,向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將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陽營業部告上法庭,要求春秋航空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今日上午記者從律師處獲悉,沈陽市東陵區法院已受理了該案。

  三名乘機者被拒載,春秋航空:公司規定不承運艾滋感染者

  2014年7月28日上午,陳杰、韓達、王雅三人趕到沈陽仙桃機場,准備搭乘春秋航空公司的9C8581次航班,從沈陽飛往石家庄。三人10點30分左右到達機場,此時距飛機起飛還有三個多小時。

  陳杰說:“我們在機場大廳辦理完登機牌后,主動告知春秋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我們中有人是艾滋感染者。工作人員立即向春航上海總部請示,然后告訴我們:公司有規定不承運艾滋感染者。”

  經協商,春秋航空工作人員要求他們三人中不是艾滋感染者的陳杰提供健康証明。為能按時搭乘此航班,陳杰來到機場醫務室,請求醫務室工作人員開具健康証明。醫務室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告訴陳杰:“無需開具這樣的証明,艾滋感染者可以乘坐飛機。”

  協商不成,春秋航空工作人員強行刪除了陳杰、韓達和王雅的機票信息。最終,他們無法辦理該航班的登機手續,未能按時搭乘飛機。

  9家航空公司表示不會拒載艾滋感染者

  事后,春秋航空辯稱:“按照民航局第49號令《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本公司保留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艾滋感染者和同行者的權利。”

  民航總局消費者事務中心一位工作人員說:“民航局的規定沒有細化到傳染病的病種,航空公司有自主規定的權利。”

  艾滋感染者登機是否受限制?即便是登機,會不會在相關服務上受歧視?此事在微博上傳播之后,有報道稱記者採訪了南航北方分公司、海南航空、中國東方航空、中國國際航空、山東航空、廈門航空、四川航空、深圳航空、西部航空等9家航空公司,受訪航空公司均表示不會限制艾滋感染者登機,也不會在相關服務上歧視艾滋感染者。如中國東方航空工作人員答復:“公司本身沒有相關規定拒絕艾滋病旅客登機,隻要旅客的病情得到相應的控制就可以。在相關服務上更不會歧視艾滋病旅客。”中國國際航空工作人員答復:“根據該公司的文件,沒有特殊規定艾滋病旅客不能登機,更不會對這類旅客有任何的歧視。”山東航空工作人員答復:“沒有接到通知規定限制艾滋病旅客登機。建議旅客咨詢一下機場方面有沒有要求,對於航空公司來說直接購票就可以。艾滋病旅客在乘機時不會受到任何歧視。”

  該案代理律師劉巍說:“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34條的規定,航空公司並非對所有的傳染病患者都有權不承運,必須是在該傳染病患者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響其他旅客安全時,航空公司才有權不予承運。與艾滋病人同乘飛機不會引發傳染,春秋航空無權以此規定為由拒載艾滋病感染者。”

  最新進展:法院已立案

  昨日上午, 受河南乘客陳杰、韓達、王雅(均為化名)的委托,北京陳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巍,向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將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陽營業部告上法庭,要求春秋航空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今日上午記者從律師處獲悉,沈陽市東陵區法院已受理了該案。

  航空公司的拒載行為違法,是對艾滋感染者的公開歧視

  陳杰說:“春秋航空公司沒有依據能証明艾滋病感染者搭乘飛機時會把疾病傳染給他人,在此情況下強硬地拒載艾滋病感染者是對這類人群的歧視。”

  代理律師劉巍認為,三名被拒載的乘機者購買了春秋航空公司的航班機票,雙方由此訂立客運合同,春航負有保障購票者在約定期間順利登機並將其承運到約定地點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因此,春航拒絕三人登機並強行刪除他們的機票信息,是違約行為,也違反了《合同法》的上述條款規定。

  另外,劉巍律師還認為春秋航空的做法是標准的艾滋歧視。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中,均將對傳染病感染者的歧視列為法律禁止的范圍,從法律的角度為感染者提供了保護。《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責編:閆璐、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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