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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規定重污染天氣可限部分機動車行駛

2014年12月22日15:50    來源:中國新聞社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我國擬修法規定重污染天氣可限部分機動車行駛

  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 中國擬修法規定,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有關地方政府應當適時發出預警,依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響應,並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對措施。這是記者22日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了解到的。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當天舉行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托,中國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在會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訂時重點加強了對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對防治煤煙型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國大氣污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復合型過渡,區域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現行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關於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周生賢介紹說,建立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考核﹔要求不達標的城市編制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限期達標。

  對於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周生賢指出,將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由“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擴展到全國,明確分配總量指標、發放排污許可証的原則和程序,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並約談主要負責人。

  他指出,在燃煤、工業方面,明確國家採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費比重,細化對多種污染物的協同控制措施﹔在機動車方面,強化對新生產機動車、在用機動車、油品質量環保達標的監督管理。

  關於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草案要求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提高產業准入標准,實行煤炭消費等量或者減量替代。

  對無証、超標、超總量、監測數據作假等污染違法行為,草案規定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產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完)

(責編:杜燕飛、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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