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4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污染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合計160666745.11元,並要求6家企業在判決生效30日內將所需賠償費用支付至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逾期不履行的,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常隆公司、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江蘇施美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興市申龍化工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泰興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興市臻慶化工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原審訴稱: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6家公司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和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將其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鹽酸、廢硫酸等危險廢物總計25934.795噸(其中:常隆公司廢鹽酸12561.785噸、錦匯公司廢鹽酸5673.339噸、施美康公司廢鹽酸2686.68噸、申龍公司廢鹽酸4746.99噸、富安公司廢硫酸216噸、臻慶公司廢硫酸50噸),以支付每噸20元至100元不等的價格,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主體偷排進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干河,導致水體嚴重污染,造成重大環境損害,需要進行污染修復。
一審法院判決: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富安公司、臻慶公司在判決生效后9個月內分別賠償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計160666745.11元,用於泰興地區的環境修復﹔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已支付的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其中:常隆公司給付51473.5元,錦匯公司給付25527.5元,施美康公司給付5267.5元,申龍公司給付16466元,富安公司給付1061.5元,臻慶公司給付204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負擔。
江蘇省高院於2014年11月20日受理6家企業上訴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2月4日、12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二級大法官、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許前飛任審判長。除上訴人、被上訴人到庭參加訴訟外,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邵建東、檢察員陸軍、代理檢察員楊帆,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冬霞、代理檢察員蔡雲珍出庭發表意見。審理期間,合議庭對6家公司環境污染治理狀況、副產酸處置情況進行了調查,並對常隆公司副產酸加工回收利用設備改造情況進行了實地勘察。
二審庭審圍繞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是否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審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上訴人和原審被告處分涉案副產酸的行為和環境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損害結果如何認定,包括是否存在著需要修復的環境損害、一審判決對被傾倒的副產酸數量的認定是否正確、一審對修復費用的計算方法是否適當三方面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法具備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審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和原審被告處置其生產的副產酸的行為與造成古馬干河、如泰運河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依法應當就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但所確定的判決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當,訴訟費交納金額亦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應予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維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中關於賠償數額部分,維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二項﹔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富安公司和臻慶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本判決第一項所列款項支付至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逾期不履行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且能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上述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內支付﹔
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內,如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富安公司、臻慶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1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証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一審案件受理費973651.72元由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富安公司、臻慶公司負擔,其中,常隆公司負擔455308.78元,錦匯公司負擔246871.67元,施美康公司負擔71041.29元,申龍公司負擔174076.54元,富安公司負擔20146.7元,臻慶公司負擔6206.7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47298.28元,由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負擔,其中,常隆公司負擔455308.78元,錦匯公司負擔246871.67元,施美康公司負擔71041.29元,申龍公司負擔174076.54元。
本報南京12月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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