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程
子女顶替
20世纪50年代实施
父母退休、退职后,由其子女办理手续,顶替空下来的名额,进入父母原工作单位上班。
1978年
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1986年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子女顶替等制度。
1992年
劳动部等多部委发布《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不过,“安排子女工作”未真正消失。
■ 争议
人文关怀还是变相“世袭”?
对于国企中存在的种种就业“内部优惠”,有人认为是出于现实考虑,对内部职工的一种激励机制和人文关怀;有人则认为这是一种变相“世袭”,势必会破坏劳动就业的公平性和能力优先原则,进而影响到国企竞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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