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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用电竟比居民用电贵三分之一?

2014年11月21日14:08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电梯用电竟比居民用电贵三分之一?

  不少居民并不清楚小区内电梯用电要比居民生活用电贵约三分之一。全泽超摄

  每个业主都知道小区内的电梯、公共照明等电器用电是由业主分摊,但极少业主会注意到小区电梯、公共照明等地方所用的电是按何种用电性质进行收费。最近,本报接到蓬江区某楼盘的物管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化名)的投诉,张先生向记者报料称,业主所用的电梯、公共照明等电器的用电性质与住宅用电不同,属于非工业用电,每度电费比普通住宅用电要贵。业主每个月在不知不觉中白白多交一笔钱。张先生为业主不理解:明明是住宅小区里产生的用电,为何不是居民生活用电,而要按照非工业用电进行收费?

  笔者从江门市供电局官方网站查阅到《江门市电价价目表》,上面显示,普通居民生活用电是每度电0.62元,而非工业类型用电的计费标准是每度电0.9138元,足足贵了三分之一。

  现象

  公摊电费,业主每年要多交上万元

  在张先生的协助下,笔者看到了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其中一幢住宅楼的电费单,电费单显示的是小区某幢的电梯一个月用电的费用。笔者从电费单中看到,该电梯的用电类型是非工业用电,电费为每度0.9138元。据笔者进一步了解,非工业用电并不等同居民生活用电,两者是不同的用电类别。

  据张先生称,小区内的电梯、公共照明等设备所用的电都是按非工业用电计算。“凡是小区内业主家以外的所有用电都是按这个标准来计算,包括路灯、电梯等,其中电梯、监控等是用电大户。”张先生说。

  张先生给笔者算了一笔账,得出结论是因为没有按照居民生活用电标准计算,小区业主每年要白白多交上万元的电费。“我管理的这个小区还不算大,有一些规模大的小区每年多交的电费更是惊人。但多数业主都并不知道这个情况。”

  笔者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电价的计费标准在一份30多年前颁布的通知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份通知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上面清晰地显示非工业用电的适用范围。

  根据这份通知,非工业用电类型计费适用于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于传动、制冷、制热、电解、电化等非工业生产用电。资料显示,在以下场合用电可按非工业生产用电: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单位。2、污水处理、管道输油(输气)、邮政、广播电视、国家储备库,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飞机场。3、影视制作和对外营业的影剧院、放映队、宣传演出场所。4、地下防空及基建工地(不分动力、照明)。5、抢险救灾用电。而小区的公共用电并不在上述的范畴之内。

  “我觉得这样对业主很不公平。小区内的电梯、照明用电等明明是居民满足平时生活需求,为何不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标准收费呢?”张先生为业主们抱不平。

  走访

  大部分业主并不知情

  “业主公摊每度电比居民用电要多交1/3,但大部分业主对此并不知情。”张先生说。笔者随后在江门市区几个小区做一项简单的调查。调查发现,大部分业主并不知道公摊的电费收费标准与自家用电的不同。

  “我们平时都是按物管通知的费用缴纳,从没留意每度电比我们平时用的贵那么多。”梁阿姨称。一般来说,分摊到每一户的电费并不是一笔大数目,所以很多业主都没有去细究收费的内容。笔者随机走访了3个小区数十名业主,知道公摊电费价格的业主寥寥无几。

  也有细心的业主发现这个收费标准的不同。“我们也遭到业主质疑过,业主发现我们物管公司收的电费比他们自己缴纳的电费要高,甚至有业主质疑我们是不是中饱私囊了,我们拿出电费单业主都不相信。”物管工作人员小吴说。

  得知小区内的用电按非工业类型用电标准收费,业主都觉得很不公平。“小区内的电梯等都是居民在用,应当与居民生活用电一视同仁才对。长年累月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且是不必要的。”小区业主黄先生说。

  回应

  只是按规定操作

  同样是居民使用的电,为何会有两种不同的计费标准?张先生称他也曾经在多个场合反映过这个问题,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法人资格,其实小区的电梯等设施都是挂在物管公司名下进行管理的,这个可能就是电力部门把小区内公共用电按非工业用电而不按居民生活用电的原因。”张先生猜测。“虽然这些设施是由物管公司管理,但物管公司并没有从中赚取利润,有什么理由不按居民生活用电的标准收费呢?”

  为了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笔者拨通了电力部门的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确认了小区电梯等设备的用电按非工业类型用电来收费,该工作人员称这是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的,并未能提供更具体的依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告诉笔者,电力的价格和分类都有严格的管理,地方上的物价部门或者电力部门并没有权力更改。

  在该名人士的指引下,笔者看到1995年12月28日公布的《电力法》中有相关的规定。《电力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相关人士告诉笔者,正是由于有上述规定,所以电价分类要调整就变得困难许多了。

  笔者从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的官方页面都无法找到关于电力定价的更具体法规。有知情人士称自从1995年《电力法》公布以后政府就没有再公布更多的电价分类的法规,而《电力法》里并没有对电价收取类别进行具体的分类。

  有市民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快立法,适应当前的情况,避免出现用电类别划分标准模糊不清的现象。 南方日报记者 全泽超

(责编:杜燕飞、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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