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程
子女頂替
20世紀50年代實施
父母退休、退職后,由其子女辦理手續,頂替空下來的名額,進入父母原工作單位上班。
1978年
國務院頒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工人退休、退職后,“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
1986年
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要求“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廢止子女頂替等制度。
1992年
勞動部等多部委發布《深化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在企業內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工資能升能降”的機制。不過,“安排子女工作”未真正消失。
■ 爭議
人文關懷還是變相“世襲”?
對於國企中存在的種種就業“內部優惠”,有人認為是出於現實考慮,對內部職工的一種激勵機制和人文關懷﹔有人則認為這是一種變相“世襲”,勢必會破壞勞動就業的公平性和能力優先原則,進而影響到國企競爭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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