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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車出事故遭遇定責難

李鐵柱

2015年03月20日09:09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電動滑板車出事故遭遇定責難

  電動滑板車已成為一部分人的代步工具,但其並無“上路權”供圖/CFP

  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近幾年有一種電動滑板車逐漸流行起來,這種車不用蹬,以蓄電池為動力,站在上面就能往前走。不少人買來將其作為代步的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但使用這種滑板車上路,一旦發生事故,在責任認定方面可能會遭遇一些不小的爭議。近日,豐台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電動滑板車的事故糾紛。

  騎電動滑板車被撞傷

  交警難認定事故責任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趙先生騎著滑板車過馬路,在一個路口,趙先生被開車轉彎的杜先生撞成骨折,滑板車也被撞壞。由於對賠償數額的協商一直沒能達成一致,趙先生將杜先生和保險公司一並起訴到豐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65000余元。

  趙先生稱,事故發生時是綠燈,他騎著電動滑板車綠燈通過人行橫道,速度並不快。但杜先生右轉彎沒減速就直接開過來了。事故造成了他掌骨粉碎性骨折。

  在事故發生后,交警到達現場進行了處理,但交警表示,由於趙先生的電動滑板車不屬於交通工具,無法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據了解,這種滑板車重量多為10公斤左右,通過電池供電運行。相比起電動自行車,它更加便攜,時速卻一點不慢,一些品牌的產品能夠達到時速20公裡。趙先生認為,這種電動滑板車應該算是正常的交通工具。

  電動滑板車屬於哪種車

  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提及

  事實上,根據相關規定,這種電動滑板車並沒有“上路權”,對於電動滑板車等產品,交管部門並未核發牌照。而法官也表示,案件在對於電動滑板車的性質認定上存在爭議,因此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電動滑板車並不屬於機動車范疇,而在“非機動車”定義中,電動滑板車也沒有被提及。而如果把電動滑板車作為滑行工具,它更是不能夠上路,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此外,北青報記者還發現,包括電動滑板車在內,目前在市場上新興的獨輪體感車、兩輪平衡車等,既不符合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標准,也不在非機動車產品目錄內。

  廣東等地已明文規定電動滑板車上路屬違章

  根據公開資料,目前在國內多地,電動滑板車上路大多被認定為違章行為。

  在廣東,廣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曾經專門就電動滑板車違章上路如何處理的問題下發了文件,明確指出電動滑板車隻能作為一種玩具或者運動器具,而不得作為代步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因為電動滑板車的行駛、制動、轉向等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的標准,其結構特點也不符合國家有關非機動車的標准,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的車輛,交警部門不予核發牌証。同時,交管部門對違章使用電動滑板車在道路上通行的行為將依法堅決取締。

  在上海,雖然沒有具體提到電動滑板車,但與其類似的電動平衡車卻被明確規定為不具有上路權,禁止上路行駛。

(責編:閆璐、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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