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 行政审批出现松动 能源领域简政放权
今年,数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共取消和下放221项行政审批事项,2004年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首次修订。取消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电力市场份额核定;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下放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道项目核准。国家能源局还将即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此外,环保部于12月下放包括分布式燃气发电、抽水蓄能电站等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
点评:能源审批权下放说明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迈出了积极步伐,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核准权下放至地方投资主管部门,需要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制定长远的政策配套措施,避免地方无序建设,并要强调区域、行业的差异化;监管方式也应该从前置性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的过程监管。国家应在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后再将项目核准权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能源主管部门应相互协调职责和权力,才能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能源市场环境,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傅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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