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着大批人员再就业的压力,河北省下定要过几年紧日子的决心,立下军令状,三年让大气质量有所好转,五年有所改善。河北省省长张庆伟立下军令状:钢铁、水泥、玻璃,新增一吨产能,党政同责,就地免职,必须执行。
通过化解产能过剩来整治大气污染,思路正确。但通过什么手段化解则大有讲究。从这则军令状看出,河北省准备采取行政手段,对化解不力的党政官员采取就地免职的行政处分,决心不可谓不大。
不过,我却觉得有点意气用事的味道。违反省委省政府的禁令,继续发展过剩产能,地方党政官员固然要追责,但是否要就地免职则大可商榷。且不说党委一把手的任命由上级党委、组织部提议决定,其免职也需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就以行政一把手来说,他们的任命要走一系列的组织程序,同样,免去一位干部的职务也要按照组织程序按部就班来进行。
这里首先有个哪些违纪干部适用“就地免职”的条款问题。对照中共中央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其他违纪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予以“就地免职”。
除此之外,还有个谁来“就地免职”的问题,即权力主体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免除职务也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如市长、县长都是由人大任命的,故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当由产生他的人大会议罢免。
就地免职的军令状也许能保证政令畅通,对化解产能过剩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这样一来,将会把人大置于尴尬地位。尤其要注意的是,动辄对下属处以就地免职,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破坏组织程序,损害人大权威。
王学进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