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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今年内蒙古、云南等省区将开展电改综合试点【2】

2014年01月29日09:32    来源:人民网-能源频道    手机看新闻

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全文:

一、总体要求

2014年能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确保国家能源战略安全、转变能源消费方式、优化能源布局结构、创新能源体制机制等四项基本任务,着力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强监管、保供给、惠民生,以改革红利激发市场动力活力,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能源效率。2014年,单位GDP能耗0.71吨标准煤/万元,比2010年下降12%。

(二)优化能源结构。2014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7%,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比重达到32.7%。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5%,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

(三)增强能源生产能力。2014年,能源生产总量35.4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4.3%。其中,煤炭生产38亿吨,增长2.7%;原油生产2.08亿吨,增长0.5%;天然气生产(不含煤制气)1310亿立方米,增长12%;非化石能源发电1.3万亿千瓦时,增长11.8%。

(四)控制能源消费。2014年,能源消费总量38.8亿吨标准煤左右,同比增长3.2%;用电量5.72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煤炭消费量38亿吨,增长1.6%;石油表观消费量5.1亿吨,增长1.8%;天然气表观消费量1930亿立方米,增长14.5%。

三、重点任务

(一)转变能源消费方式,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以提高能源效率为主线,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控制过度用能,限制粗放用能,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费支撑经济社会发展。2014年,单位GDP能耗比2013年下降3.9%左右。

1、推行“一挂双控”措施。将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挂钩,对高耗能产业和过剩产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强约束,能源消费总量只减不增。对其他产业按平均先进能效标准实行能耗强度约束,现有产能能效限期达标,新增产能必须符合先进能效标准,促进优胜劣汰。

2、推行区域差别化能源政策。在能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根据水资源和生态承载能力,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条件下,合理增强能源开发力度,加大跨区调出能力。合理控制中部地区能源开发强度。大力优化东部地区能源开发利用结构,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3、实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考核,指导各地编制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地区目标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能源结构优化

以大气污染防治为契机,加快淘汰能源行业落后产能,着力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和非化石能源比重。2014年,京津冀鲁分别削减原煤消费300万吨、200万吨、800万吨和400万吨,合计1700万吨;全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30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200万千瓦;力争实现煤电脱硫比重接近100%,火电脱硝比重达到70%。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重点任务。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制订出台重点省区能源保障方案,抓好增供外来电力、保障天然气供应、发展核电和可再生能源以及提前供应国五油品等5个方面127个重大项目落地,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2、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出台并组织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发布煤炭质量管理办法。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例。完善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限制高灰、高硫劣质煤炭进口。转变农村用煤方式,逐步降低分散用煤比例。

3、严格控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煤电项目。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为大容量机组。

4、有序实施“煤改气”。在落实气源、签订供气合同的地区,有序推进“煤改气”,避免一哄而上和供需严重失衡。

5、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出台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2014~2017),大力推进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和先进产能布局,确保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供应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提高天然气供气保障能力。结合各省市天然气需求情况,制订天然气中长期供应计划。增加常规天然气生产供应,加快开发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推进煤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加快推进输气管道、储气设施和LNG接收站项目建设。完善天然气利用政策,加强需求侧管理,制订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

7、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加快关闭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火电淘汰落后产能和“上大压小”后续政策,更多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落后火电机组自然淘汰。科学安排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加大节能减排监管力度,确保相关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015年前,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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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杜燕飞、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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