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21名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李孝伦,泸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高延松,中共党员,泸县经信局能源股股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定平,泸县经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李臻金,泸县经信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张庆丰,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原泸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刘孝文,中共党员,泸县福集镇安办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陈敬先,泸县福集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安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郑光明,泸县福集镇党委副书记、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唐栋良,泸县福集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蒲涛,泸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谭光军,泸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县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长职务。
12.郭庆,泸县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陈再平,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科副科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4.马腾,泸州市金融办副主任,原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周毅,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包建刚,泸州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监察科科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7.张继林,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李思能,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曹勇,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张显富,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刘强,泸州市委副书记,泸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泸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对桃子沟煤矿实施关闭。
原标题:四川桃子沟煤矿事故责任人被追责非法矿主被判20年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2-27/5890317.shtml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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