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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桃子沟煤矿事故责任人被追责 非法矿主被判20年

2014年02月27日13:46    来源:人民网-能源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26日在其网站公布四川泸州桃子沟煤矿2013年5月11日瓦斯爆炸致28死事故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依法追究24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非法矿主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四川泸州桃子沟煤矿在设计开采范围外布置工作面非法生产,未形成合理通风系统,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2013年5月11日,违章放炮导致瓦斯爆炸,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事故发生后,四川煤矿安监局和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13年7月8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作出了批复。四川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严肃认真追究了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24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罗剑,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李贞元,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之一,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3.徐英成,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4.胡德友,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原矿长,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5.谢胜良,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6.陈天才,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7.姜大伦,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8.张长勇,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行政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9.杨万平,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掘进副矿长,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0.卢德全,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1.陈远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副矿长兼掘进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2.周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投资人、监事,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3.王光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采煤队队长,3111采煤工作面班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14.何吉彬,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瓦斯检查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5.崔如华,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运输队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6.苟仁淮,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技术科科长兼掘进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7.潘开勇,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驻桃子沟煤矿原上任驻矿煤监员,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8.唐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原副站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19.李家乾,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石桥分站原站长(福集分站原站长),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周炎林,泸县安监局原副局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1.罗江富,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股原股长兼泸县矿山管理站原站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2.马孟燎,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股原股长,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3.何琦,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副站长兼桃子沟煤矿驻矿煤监员,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4.张选华,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站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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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杜燕飞、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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