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制作完成8个月之后才送达申请执行人
河南建总方面提供的这份执行裁定书中载明,制作日期4月10号,送达日期12月3号。裁定书中,虽然列有申请执行人河南建总,但裁定书自始至终没有河南建总方面的任何抗辩意见。据任水旺说,在此前执行听证会上,曾向法庭提交过九组证据,反驳案外人对执行物所有权提出的异议:
任水旺:从裁定书整个内容来讲,全部叙述的是案外人一方的异议,以及他们一方提交法庭的证据,那么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以及抗辩的理由,整个裁定文书一字不提。
河南建总一方的代理律师刘风雨认为,这份裁定也违反了执行异议裁定书的法律期限:
刘风雨:程序上来讲,民诉法关于执行这一块的规定,(受理之日起)15天之内必须作出裁定。这个案件的裁定明显超出15日了。
但在任水旺看来,这份裁定不能成立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标的物在法庭审理该执行异议案的时候,就已经不存在了:
任水旺:打个比方,就是说现在这个桌子上放了一个盘子,我是要求法院对这个盘子查封了,现在,案外人把这个盘子,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就把这个盘子拿走了,拐过来以后他再向法院提出那盘子是他的,又拿的有发票说那是他的。桌子上都没有盘子了你拿着发票能证明啥?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有不少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追问。法院查封的东西被转移,曾往现场查看的法官为何没有进行有效制止?标的物被全部转移50多天后,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被转移的查封物另有其主?执行裁定书为何在制作完成8个月之后,才送达申请执行人?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的记者也来到三门峡中院求证,但三门峡中院拒绝就此事作出解释与回应。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执行为何如此困难?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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