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橫生枝節 三門峽中院裁定認定被轉移的查封物另有其主
法院的查封,意味著什麼?如果未經法院許可轉移被查封物,會帶來什麼樣的法律后果?
河南建總方代理律師劉風雨:法院查封扣押財產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特別是被查封的人,不能轉移、變賣、隱匿,這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如果有這樣的行為)后果就是,按照民訴法,輕者司法拘留、罰款,重者構成犯罪的,就要移交公安機關,按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進行調查處理。
未經法院許可私自轉移被查封物,法院卻沒能有效阻止,這讓案件勝訴方河南建總難以接受。被轉移的礦石尚未追回,事情又橫生枝節,本月3號,三門峽中院向河南建總送達了一份裁定書,認為當初查封的礦石是案外人所有。也就是說,這些被轉移的礦石並不屬於勝訴的一方。對於這份裁定書,河南建總也提出了質疑。
河南建總項目部負責人任水旺說,2014年元月份,法院通知其就強制執行一事前來開聽証會,但並未說明聽証的具體內容:
任水旺:元月23號開聽証會的時候,我們才得知有案外人提出異議,但是對方在開聽証之前已經把東西都轉移完畢了,到這轉移查封物已經50多天了,我們沒聽說過有任何有案外人提出異議。
聽証會之后將近一年的時間裡,任水旺說,公司一直向法院索要關於執行異議的裁定文書。直到本月3號,河南建總終於從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拿到了執行裁定書:所查封鼎盛鋁業的兩萬噸鋁礦石,屬於案外人所有。
任水旺:從裁定書上看,2014年4月10日都作出裁定了,這期間我們寫申請,打電話,當面要,不下於20次,都沒有要到這份裁定書。從作出裁定到送達都已經8個月了,當時我們向主管執行局長賈巧梅要過,她說那是法院的事兒你不要問,就這麼答復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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