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書制作完成8個月之后才送達申請執行人
河南建總方面提供的這份執行裁定書中載明,制作日期4月10號,送達日期12月3號。裁定書中,雖然列有申請執行人河南建總,但裁定書自始至終沒有河南建總方面的任何抗辯意見。據任水旺說,在此前執行聽証會上,曾向法庭提交過九組証據,反駁案外人對執行物所有權提出的異議:
任水旺:從裁定書整個內容來講,全部敘述的是案外人一方的異議,以及他們一方提交法庭的証據,那麼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証據以及抗辯的理由,整個裁定文書一字不提。
河南建總一方的代理律師劉風雨認為,這份裁定也違反了執行異議裁定書的法律期限:
劉風雨:程序上來講,民訴法關於執行這一塊的規定,(受理之日起)15天之內必須作出裁定。這個案件的裁定明顯超出15日了。
但在任水旺看來,這份裁定不能成立的最根本原因在於,標的物在法庭審理該執行異議案的時候,就已經不存在了:
任水旺:打個比方,就是說現在這個桌子上放了一個盤子,我是要求法院對這個盤子查封了,現在,案外人把這個盤子,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就把這個盤子拿走了,拐過來以后他再向法院提出那盤子是他的,又拿的有發票說那是他的。桌子上都沒有盤子了你拿著發票能証明啥?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有不少問題我們還需要進一步追問。法院查封的東西被轉移,曾往現場查看的法官為何沒有進行有效制止?標的物被全部轉移50多天后,法院又是如何認定被轉移的查封物另有其主?執行裁定書為何在制作完成8個月之后,才送達申請執行人?
帶著這些問題,我們的記者也來到三門峽中院求証,但三門峽中院拒絕就此事作出解釋與回應。一起並不復雜的民事案件,執行為何如此困難?事件進展,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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