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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临时停水须提前24小时通知

2014年01月14日16:24    来源:西安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西安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临时停水须提前24小时通知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三个条例均于3月1日起施行。

  会展活动期间

  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规定,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数量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会展业管理机构商定。会展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设施和会展场所周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公共场所划定一定数量的广告位,用于举办单位申请设置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会展活动期间,会展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会展规模与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增加公交运营车辆,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参与会展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强行摊派或收取服务费用。

  旧楼宇综合改造

  应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结合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旧楼宇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等项目,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近现代优秀的民用建筑,不得进行外围护节能改造。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绿色低碳技术,构建绿色建筑体系,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等,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保持不间断供水

  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除紧急抢修外,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

  用户应当爱护供水设施,及时缴纳水费,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相连的管道上装泵抽水;不得阻碍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发展新用户。

  用户非法取水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取水时间×水价的计费方法收费。非法取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洗浴场所用户每日按照12小时计算;其他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8小时计算;居民用户按照每日4小时计算。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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