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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一审被判无期 判决书曝光【5】

孙莹

2014年12月10日14:01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一审被判无期 判决书曝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央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刘铁男案案发经过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出具的《关于刘铁男认罪态度的情况说明》证明:刘铁男被中央纪委立案检查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邱建林、孙永根贿赂的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广汽集团、宋作文、张爱彬贿赂的事实。刘铁男对涉嫌受贿犯罪均予供认,积极配合侦查取证工作,确有悔改表现。

  2、检察机关扣押财物清单、协助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证明:已扣押刘德成主动退缴的赃款3420.5万元,天籁牌轿车一辆,冻结赃款110万元。

  对于辩护人所提天籁牌轿车系孙永根为其与刘德成合办的公司所购买,由刘德成使用,且刘铁男曾要求刘德成归还,刘铁男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为孙永根谋取利益的行为,起诉指控刘铁男收受孙永根给予的天籁牌轿车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刘铁男为孙永根公司的PX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审核提供帮助一节,有经刘铁男圈批的国家发改委办文要报、证人孙永根等人的证言和刘铁男的供述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证人孙永根、王威翔、刘德成的证言及刘铁男的供述均证明,孙永根为感谢刘铁男而购买该车送给刘德成,该车一直由刘德成占有、使用,刘铁男对此明知。刘铁男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永根谋利,明知刘德成收受了孙永根给予的轿车而予以默认,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后刘铁男因孙永根申报的项目未获核准,为不留隐患而要求刘德成退还车辆,且在获知孙永根拒绝收回车辆后,仍默许刘德成对该车继续占有、使用,其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刘铁男向广汽集团负责人打招呼获取了4S店指标,该指标本身不具有价值,刘德成据此获得了张爱彬出资1200万元成立的金时伟业公司30%的股份,受贿的数额应认定为360万元,公诉机关按照刘德成转让股份所得1000万元认定该笔受贿的数额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张爱彬因刘德成通过刘铁男获得了4S店指标,才同意刘德成不出资而占有股份,不承担亏损,且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刘德成并未实际持有金时伟业公司的股份,张爱彬及刘德成亦证明刘德成从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故按照刘德成从张爱彬处实际获取的1000万元认定该笔受贿的数额并无不当。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刘铁男只是要求张房有将刘德成安排在北京工作,没有提出让刘德成不工作而获取薪酬,刘铁男还经常督促刘德成尽职工作,且刘德成从事了实际工作,不应将刘德成的薪酬所得121.3060万元计入刘铁男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广汽集团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明,广州骏威公司为了讨好刘铁男,为刘德成专门设置了驻北京代表一职,没有具体工作内容,刘德成也未实际到岗工作;刘德成对其不工作而领取薪酬的事实始终供认,且证明曾将自己获取薪酬的情况告诉了刘铁男;刘铁男亦供认,其曾通过在上班时间给刘德成打电话、向广汽集团驻北京办事处领导了解情况等方式,了解到刘德成并未实际上班,且对刘德成领取薪酬的情况知情,故即使刘铁男确有希望刘德成安心工作的初衷,但其在明知刘德成未实际到岗工作后,仍默认刘德成挂名领薪,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邱建林、李水荣出资100万元为刘德成注册成立了峰德公司,后又以虚假化纤贸易的形式向峰德公司输送资金825万元,上述925万元已经构成受贿既遂。此后,经刘德成同意邱建林用其中900万元炒股,所获600余万元系孳息,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邱建林、傅水娟、刘德成等人的证言证明,峰德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恒逸集团,刘德成没有出资,注册成立峰德公司、虚构化纤原料贸易及买卖股票均由邱建林集团的员工进行,刘德成均未参与,峰德公司始终处于邱建林的控制之下,故以峰德公司名义开展的“经营”及炒股获利依法均不应归属刘德成;且证人邱建林的证言及刘铁男的供述均证明,通过开展“贸易”和炒股使峰德公司获利,均系邱建林向刘铁男父子输送利益的借口和手段,故应按照刘德成实际获取的钱款即1549万余元认定该笔受贿的数额。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铁男所提其在纪委办案期间提交了《关于发改系统项目审批环节防范腐败问题的若干建议》,请法院审查该行为能否构成立功的意见,经查,刘铁男结合自身教训,为从制度设置的源头上预防犯罪,警示他人,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属于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不构成立功。

  对于被告人刘铁男及其辩护人所提刘铁男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与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铁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刘德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刘铁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铁男所犯受贿罪行,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刘铁男受贿的数额及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铁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随案移送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天籁牌轿车一辆上缴国库。

  三、其余扣押于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刘铁男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桂忠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王庆国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谷文杰

  书记员 崔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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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璐、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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