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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溢油案庭審結束 沒請律師的21個養殖戶能否打贏官司

張國

2014年12月11日10:08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沒請律師的21個養殖戶能否打贏官司

  繼12月9日開庭之后,天津海事法院今天繼續審理河北樂亭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訴被告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庭審到今天中午結束,隨后將進行庭下調解。

  12月9日的庭審,從上午一直持續到夜裡,歷時近12個小時,今日則從9時持續到近13時。在最后陳述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超過1.4億元的經濟損失,而康菲公司則請求法院依據民事訴訟規則,駁回原告“沒有証據支持的請求”,另一被告中海油公司代理律師表示贊同康菲公司的最后陳述意見。

  宣布法庭辯論結束時,擔任審判長的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長吳立群表示,經過庭審調查和法庭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並已記錄在案。判決前能夠調解的話還可以進行調解。此案庭前做過調解工作,各方的調解方案還存在一定差距,庭后將再做調解工作。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法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渤海溢油事故發生於2011年6月。事發后,農業部等行政主管部門曾就漁業損失索賠進行行政調解,很多養殖戶接受了行政調解,而欒樹海等21名原告一直不接受行政調解,堅持走司法渠道索賠。2011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欒樹海等29人的起訴,其中8人后來退出。

  這起案件之所以3年后開庭,據記者了解,被告康菲石油中國公司是在利比裡亞注冊的外資公司,受利比裡亞政治局勢動蕩影響,康菲公司無法按時完成法人資格的公証、認証,到2012年底才辦理完畢授權委托手續,並於2013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証據材料。

  此案立案后,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向兩被告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法律文書,曾先后召集原、被告進行了兩次証據交換,並就21名原告的養殖權利和養殖面積向當地政府及養殖海域權利轉讓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據介紹,在此期間,原告數次變更訴訟請求並補充証據,最后提交証據的時間是2014年7月6日,最終確認訴訟請求的時間是2014年9月10日。

  根據原告、被告的訴辯意見,合議庭歸納了案件的五大爭議焦點:一、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養殖權利和索賠權利﹔二、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對原告的養殖區域造成污染﹔三、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四、原告遭受損失的程度和具體數額﹔五、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被告就此進行了充分的舉証、質証,辯論,合議庭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庭審調查。

  本次庭審,原告欒樹海、劉明煒、顏曉霞、於繼川、張天龍、付傳家及其代理人張福秋、史小剛,被告康菲石油中國公司代理律師徐平、栗健,中海油總公司代理律師陳向勇、閆新鳳到庭參加訴訟,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近百人旁聽。

  原告代理人張福秋的身份為樂亭縣水產養殖協會會長。旁聽此案的大連海事大學副校長單紅軍注意到,法庭考慮到原告未聘請專業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因而可能導致訴訟能力不足等因素,就上述訴訟權利對原告方進行了重點釋明。在庭審中,法庭認真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適時地引導了當事人履行舉証責任,准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指引當事人針對爭論焦點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對當事人的意見也作出了及時回應,使當事人能在公平的條件下和寬鬆的氛圍中據理力爭。庭審中比較突出的一點是,對有專業律師代理的國外當事人和沒有專業律師代理的國內當事人給予了充分、實質上平等的訴訟權利保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傅廷中也指出,鑒於原告未能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法庭照顧到出庭的原告代表均系非法律專業人員這一具體情況,將法律術語轉化成便於理解的大眾化語言加以清晰地闡釋和說明,保証訴訟當事人能夠在平等的地位上行使訴訟權利。

  單紅軍指出,康菲溢油案是一起典型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屬於涉外民事糾紛。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的規定,鑒於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未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故本案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由於侵權行為地在我國,故本案應適用我國的法律。

  單紅軍說,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由於污染者承擔嚴格責任,當事人的舉証責任與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有所不同。如《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証責任。”據此,在環境污染訴訟中,首先應由受害人就其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事實進行舉証,之后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抗辯舉証。因果關系舉証責任的倒置,並非意味著原告方不承擔任何舉証責任。訴訟中原告方仍須就其遭受的損失、損失的金額以及污染責任者等事實提供証據。

  在庭審中,21名原告提交了油污檢測報告等大量証據來說明渤海溢油事故指使自己的海參養殖“血本無歸”,並請人對損失做出了評估。但被告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公司在庭審中對這些証據分別予以反駁,認為原告的舉証沒有達到民事侵權訴訟的條件。

  今天,原告代理人張福秋援引了此前行政調解中樂亭地方政府發布的污染賠償和補償款發放材料,以說明被告對21名原告的損失負有責任。康菲公司代理律師在辯論時指出,行政調解與民事訴訟是不可兼容的關系。在行政調解中,康菲公司放棄了核查養殖戶資格審查、養殖面積、產量等權利,這些權利由政府行使。在民事訴訟中,康菲公司在行政調解中放棄的權利要全部行使。原告拒絕行政調解,選擇民事訴訟,這是原告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民事訴訟可能面臨的敗訴風險。

  傅廷中認為,本案案情復雜,涉及的當事方眾多,需要逐一核實當事人的身份及其訴求。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也大大地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此案自立案到開庭歷經3年時間,這是一種正常現象。正是由於海洋油污案件特別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案件所具有的復雜性,我國《海商法》才為這種海事請求規定了3年的訴訟時效,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到6年,國外亦同。1969年發生在英吉利海峽的轟動全球的“托利堪庸”號油輪污染案件,其審理的過程也是曠日持久,最終以調解結案。

  本報天津12月10日電

(責編:杜燕飛、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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