镀镍废水直接经地面渗透外排 超过排放标准88倍
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贺青锋)记者昨天从龙岗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龙岗区首宗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梅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龙岗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梅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上中村龙新路14-5号开设地下电镀厂,私自设置电镀缸,进行镀镍作业,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经地面渗透外排。经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对废水采样检测显示,水样中总镍为25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519倍;总铜26.9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88倍。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大大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查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的态度及其经营时间、排放废水数量、废水超标情况等因素,龙岗法院遂从重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广州日报)